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機關組織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 資料點閱次數:32820

組織架構

本署組織

檢察機關體系圖

所屬機關

本署所屬機關
 本署所屬之機關分別為臺灣高等檢察署各檢察分署及各地方檢察署。 

檢察機關
1. 高等檢察署各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臺南、高雄、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2. 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新北、士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臺南、高雄、橋頭、屏東、臺東、花蓮、宜蘭、基隆、澎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行刑權,負有保障人民權益,維護國家社會法益之任務,在訴訟程序中立於原告之地位,與執掌審判之法院係相對立之兩機關,各自獨立行使其職務。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規定,檢察官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本署檢察官辦理之事務主要為:(刑事訴訟法第4、258、280、427條)

  1. 基於檢察一體原則,監督所屬各級檢察署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2. 辦理訴訟轄區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刑事案件。
  3. 偵辦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之第一審案件。
  4. 辦理訴訟轄區不服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再議案件。
  5. 指揮訴訟轄區刑事裁判之執行。
  6. 監督所屬各級檢察署之行政業務。
  7. 其他法令所訂職務之執行。

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2項、第111條第3款規定

本署並對所屬高等檢察署各檢察分署及各地方檢察署之行政業務有監督權。
受本署行政監督之機關,計有所屬各級檢察署25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