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王添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1-09
  • 資料點閱次數:6626

王添盛

王添盛(民國103.5.27–108.12.04

王添盛檢察長,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14期結業,於103年5月27日經法務部羅瑩雪部長核派,由臺中高分檢署檢察長接任本署檢察長,不同於其前幾任均由法務部次長調派本署檢察長。王檢察長畢業於臺灣大學法律系,65年7月1日分發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處擔任候補檢察官,之後歷經檢察官、推事、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法務部參事、司法官訓練所講座及訓導組長、地檢署檢察長、法務部主任秘書、法務部常務次長、高分檢署及本署檢察長等職,資歷完整而豐富,畢生戮力從公,在各任職單位均績效卓著,於90年度獲法務部核定為模範公務員。
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規定檢察署之行政監督,其第3款規定:「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檢署成為檢察行政事務承轉與執行政策的樞紐。在王檢察長任內,行政院與法務部推動多項刑事政策,又逢總統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改革事項經緯萬端,檢察行政業務激增,同仁異常忙碌,而王檢察長也都能使命必達。其間,王檢察長建議成立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落實毒品之戒治與防制,均獲法務部、行政院採納。另建議推動成立地區政風聯繫中心,強化地方政風單之橫向聯繫協調,有助於肅貪、防貪工作,並於「2018年亞太洗錢防制組織對我國進行相互評鑑」對我國進行第三輪現地相互評鑑時,進行統合協調工作,使該次評鑑程序進行順利圓滿。在案件偵查方面,加強對地檢署偵辦案件之協助與督導力度,例如知名企業團體、金融機構、科技公司、掏空資金、內線交易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重大民生物資(奶粉、黃豆油、麵粉、瓦斯)不當漲價,涉嫌不法案件,有效防止物價波動。另執行各項司法保護措施,關懷協助被害人、更生人消除怨恨,營造祥和社會,降低犯罪根源等,王檢察長投入心力甚多。

敏感案件,審慎妥處

103年8月間,爆發時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特任副主任委員張顯耀涉嫌洩漏國家機密觸犯「外患罪」疑案而被去職。法務部調查局於103年8月21日兵分兩路,一面持續過濾張顯耀經手過的各種文件,與陸委會共同調查是否有可疑處;另一方面,則由國家安全維護處處長陳榮富率同調查局人員,拜會本署王檢察長,報請本署指揮偵辦本案。在經過約1小時閉門會議討論後,隨即由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發言表示,會議中確實討論張顯耀案,但調查局資料不完整,已請該局儘速補送,而在補完資料前,無法確認是否屬於本署管轄之案件,尚無分案。因事涉重大機密,調查局帶來的資料也責由該局全部帶回,以確保資料安全。本案關係國家安全利益及我方負責兩岸政策及一線談判之政務人員之清白,王檢察長仔細聽取案情報告並審慎檢視事證,指示後續調查方向,不受政治外力之干預妥處本案。

強力查油,食在安心

由於市面上出現偽劣食品,發生頂新、味全、強冠等公司之黑心油案件,影響社會大眾食的安全。王檢察長於103年10月15日上午主持本署民生犯罪督導小組會議,召集全臺相關11地檢署與衛福部、農委會、財政部關務署等行政機關,針對黑心油事件行政與司法分工協辦進行討論。王檢察長鑒於食安問題,對國人健康危害甚鉅,積極指揮統合地檢署偵辦,並發揮檢察一體之精神,充分運用二審督導權責,統一各地檢署之執法標準、證據認定及法律見解,並協助各地檢察查扣不法犯罪所得,不讓非法業者享有犯罪利得。

金融違法,督導偵辦

104年1至3月間,美國紐約州金融廳(DFS)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進行一般業務檢查,並於105年2月9日檢查報告中指出該行101年之匯款交易,在法遵機制、防制洗錢及可疑交易申報上,涉及違反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BSA/AML)相關規定。美國紐約金融廳以上開違規事項違反紐約州銀行法,對兆豐銀行祭出裁罰美金1.8億元,相當於新臺幣57億元,創我國銀行史上最高海外罰款紀錄,其中全民埋單新臺幣11.4億元。王檢察長於105年8月19日閱覽晚報新聞後,立即指派本署許永欽檢察官蒐集資料,並主動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專案會議,研討本案有無管轄權及相關偵辦事宜,並督導臺北地檢署積極偵辦。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起訴兆豐金前董事長蔡○才、前主任秘書王○梆、兆豐銀紐約分行經理黃○明等人。對此社會矚目之涉外重大金融案件,王檢察長主動、積極督導指揮地檢署偵辦,具指標意義。

飛彈事件,化解疑慮

中華民國海軍錦江級飛彈巡邏艦之金江艦官兵於105年7月1日在高雄左營軍港基地誤射雄三飛彈,擊中高雄籍漁船釀1死3傷,除了引起國人關注外,因牽涉國安及牽動兩岸關係。王檢察長秉持審慎、嚴謹之態度,自105年7月2日起前後7次,專程南下高雄主持專案會議;親自登艦了解飛彈發射之流程及艦內設施環境,詳閱所有相關卷宗,督導高雄地檢署積極偵辦。本案偵查結果,還原飛彈誤射事實,消解各方疑慮,強化外界對檢察機關之信賴,並化解此案引起之國安危機。

增檢事官,輔助人力

王檢察長為了發揮本署督導各地檢署辦案之能量,彰顯二審功能,符合民眾之期待,在本署既有的16個犯罪督導小組、6個法令判決研析小組、3個賠(補)償小組、8個行政督導小組、重大社會矚目案件蒞庭專組、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例稿審查小組、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等行政事務及專案小組之外,自106年1月1日起,新設立檢察事務官組,計有9位檢察事務官,包括具有資訊及財經專長之事務官,分二組辦事。第一組為檢察業務組,協助重大案件蒞庭準備,繁雜案件之卷證分析,蒐集資料,沒收扣押財產業務之協處,處理檢察行政事務及各專組業務,中美智慧財產平臺及涉外事務之協處及其他長官交辦事項。第二組為資訊組,負責各項刑事犯罪資料庫(包括全國毒品資料庫、全國區域聯防緝毒督導辦公室、北區區域聯防緝毒辦公室、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及沒收扣押財產資料庫等)之建置、管理、運用操作及改進發展;每日檢視各地檢署資料數據並製作相關報表;每月針對各地檢署之數據資料提出分析報告及報表供檢警運用;並輪分檢察業務組之工作及其他長官交辦事宜。

緝毒溯源,杜絕毒害

查緝毒品向來都是檢察官的重點工作之一。行政院於106年5月11日提出「新世代反毒策略」,指定本署統合檢察、警察、調查、海巡、憲兵、關務等六大系統執行緝毒工作。另調整以往反毒工作方式,改採「區域聯防」方式,在各二審檢察署成立區域聯防緝毒辦公室,負責轄區內六大系統的緝毒規劃、執行、考核及追蹤等項目。行政院並編列了4年新臺幣100億元經費投入反毒工作,強力降低毒品需求及抑制毒品供給。王檢察長承接此政策指示,由高檢署研提八大區域聯防督導機制,以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之執行。在王檢察長強力督導下,查緝毒品工作也有顯著成效:
一、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海巡署澎湖機動查緝隊於106年3月24日,在澎湖外海攔截漁船查獲1,109公斤K他命毒品,王檢察長前赴澎湖,親自主持破案記者會。
二、空軍清泉崗基地爆發毒品事件後,王檢察長於106年4月6日表示,將協助軍方緝毒、防毒、反毒,採行建立檢警軍通報機制,清查毒品上游,加強軍中監視器管制,以及檢察官赴軍中做反毒宣導等措施。
在各緝毒機關的共同努力下,緝毒工作已有了績效,行政院長特別頒獎表揚緝毒有功人員,蔡英文總統也在107年國慶文告中予以肯定,給予辦案人員相當大的鼓勵。此外,依行政院指示,王檢察長在檢署規劃設置「全國毒品資料庫」,除了提供辦案單位使用外,也具有統計、分析、預警的功能。故為了因應民眾及其他政府部門的不同需求,這個資料庫的功能必須越來越強大。

若殺不辜,寧失不經

追求有罪判決,並不是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的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以正當的法律程序追求公義的結果。有罪者不應該逃避法律責任,但無辜者也不應該受到冤抑。為保障人權,避免冤假錯案,法務部106年6月13日函頒「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本署王檢察長承此政策,在高檢署成立審查小組,審查案件是否有重啟審判的必要,讓無辜的被告有機會獲得平反。結合法醫、鑑識專家、刑事法學者等專家及運用犯罪資料庫之資料進行審查。

改革再議,提昇效能

一、為於審核再議案件時,能逐案統計,嚴謹考核地檢署檢察官之辦案品質,並得作為大數據分析之用,本署自104年7月1日起開始使用再議案件紀錄表。紀錄表之「綜合評述表」,分成「特優」、「優」、「可」、「待改進」、「重大缺失」等項目,經本署再議案件承辦檢察官詳細審卷後填載,發送各地檢署檢察長、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及法務部,作為檢察官升遷獎懲依憑之重要參考,有助於建立地檢署檢察官獎優汰劣之客觀標準。
二、鑒於部分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案件之再議程序,因多次發回,致案件久懸未結。為使案件能迅速起訴或不起確定,減輕當事人與原檢察署檢察官不必要之負擔,並節省司法資源,提昇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法務部乃修正「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13點,規訂再議案件原則上以發回1次為限,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此要求,勢必增加二審檢察官自為偵查之情形,王檢察長為配合新制,積極完備偵查庭及相關設施,並加強書記官打字速度,俾使新制如期順利運作。
王檢察長擔任本署檢察長期間,認為檢察機關除了貪污、緝毒、竊盜、肅槍、賭博、酒駕、經濟犯罪等一般犯罪的追訴外,尚有幾項重點工作,包括:打擊跨境電信詐騙、強化查緝食品藥物犯罪、國土保育之強化查緝河川環境、山坡地及森林遭人為破壞犯罪及防制犯罪組織等。

嚴禁案件逕行停止偵查、停止執行,確保民眾權益

王檢察長發現各地檢署逕行停止偵查、執行之案件有逐年增加之趨勢(90年至105年5月止停止偵查暫報結案件有4,074件,停止執行暫報結案件有9,887件),乃於105年6月15日指示陳傳宗檢察官兼書記官長邀集所屬地檢署書記官長、執行科長、研考科長召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所屬各地檢署研商辦理停止偵查、停止執行案件會議」,要求儘速清查個案之最終辦理情形並將清查結果陳報本署。嗣經查核發現各署陳報之資料,有未移交、未接續進行;時效完成未處理之情形;甚或有案件暫結後卷證即送歸檔並已銷燬案情形。
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及避免再有上列諸多缺失,王檢察長在各種會議場合請所屬各署檢察長轉知檢察官不宜再逕行暫報結,對於無法偵查、執行之案件,認有必要停止偵查停止執行,須陳報本署審查,審查結果經准予備查之案件不得報結並應按期進行及列管。若逾期仍未結,仍列為逾期未結案件數,但非屬「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承辦檢察官不受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44點之懲處。自實施以來,各署已落實管考並確實掌握未結案件及未結原因,亦提昇二審檢察署督導之功能。

期許展望,策勵來者

王檢察長認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伸張正義,一方面是制裁壞人,另一方面則在保障好人,依據法律扮演謹守法律、維護公義,安定人心、穩定社會的角色,位尊權重,故應事事以民為念。身為法律的守護者,公義的代言人,更應時時以「外慚清議,內疚神明」自持,樹立公正、優質、有效率的司法,貼近民意,滿足人民的需求,此即為司法為民之真諦,亦為檢察同仁共同努力之目標。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