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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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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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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頭條

105年7月1日高雄左營軍港金江艦在左營軍港水星碼頭內,進行年度甲類操演驗收,在進行系統檢查時,由於人為因素導致錯誤發射一枚雄風三型反艦飛彈,最後飛彈飛向澎湖縣望安鄉東吉嶼的東南方海域,追蹤貫穿一艘正於臺灣領海內作業的高雄籍翔利昇號漁船,船長黃○忠當場死亡,3名船員受傷。

行政院林全院長於7月2日上午召開行政院跨部會議,因涉及層級廣泛,乃責成成立專案小組追查原因。法務部邱太三部長遂指定本署王添盛檢察長為專案召集人,當日中午即南下高雄直奔左營軍港登上金江艦勘察,瞭解飛彈發射經過,掌握狀況,隨即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稱高雄地檢署)召集專案會議,成員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楊治宇檢察長、高雄地檢署周章欽檢察長、黃元冠襄閱主任檢察官、王啟明、李門騫、陳永章三位主任檢察官、謝長夏、李奇哲、劉俊良三位檢察官(其中劉俊良為承辦檢察官)及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王俊力,經反覆討論,確定是操作人員誤射,並授權發言人對外說明,消弭各界揣測,以安定人心。該次會議並要求軍方務必全力支援配合偵查,本毋枉毋縱精神辦案。專案人員分工合作、分頭並進,綿密傳訊海軍相關人員,調閱重要卷證,多次勘驗現場,及請設計雄三飛彈之中科院人員說明,推究誤射之原因。

王檢察長前後7次南下主持專案會議,每次均經冗長、鉅細靡遺討論,歷經一個多月偵查,高雄地檢署於105年8月12日以105年度軍偵字第46、47號起訴被告許○為等3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6年9月30日判決金江艦中尉兵器長即被告許○為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射控系統領導士即被告陳○修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2年。雄風飛彈發射士即被告高○駿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監察院對相關人員亦提起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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