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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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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行洗錢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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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頭條

天價罰鍰,震驚國人

105年8月19日星期五晚上,我國公股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突然發布其紐約分行因洗錢內控等疏失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ew York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DFS)裁罰1.8億美金之重大訊息,震驚國內外,又適逢我國即將在107年接受洗錢防制第二輪評鑑,雪上加霜。輿論究責之聲隨即而出,究為業務經營疏失或人謀不臧所致,真相為何,亟待政府部門查明,然整體事件之裁罰原因、事實及檢察機關因應之道為何,無人知曉。又檢察機關該提供如何之法律意見俾使執政者作為本案處理之依據,亦急需研析撰擬。

本署指揮與督導,協調與溝通,發揮高度的檢察權功能

本署王添盛檢察長在第一時間獲悉兆豐銀行發布之重大訊息後,當晚,旋即致電本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小組成員許永欽檢察官,告知許檢察官須立即深入了解美國裁罰原委,且需研擬具體法律意見分析書,俾作本署105年8月22日召開專案會議參考。許檢察官銜命後,即利用週休二日假期,蒐集資料、分析資料,撰擬法律意見分析書。
105年8月22日下午2時30分許,王檢察長隨即在本署簡報室召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檢查局、銀行局、法律事務處等金融監理單位主要承辦主管及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長及承辦人,本署費玲玲襄閱主任檢察官、何明楨主任檢察官等小組成員,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承辦本案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等人舉行研議兆豐金紐約分行遭美國DFS裁罰疑涉不法專案會議,達成以下結論:
一、本案涉及洗錢防制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依刑法第7條規定對涉案者得追究刑事責任。
二、因已有人向臺北地檢署告發,全案由該署偵辦。
三、偵辦過程中請金管會、金管會銀行局、金管會檢查局,盡最大可能提供協助資料(例如能派員至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進行檢查取得相關資料回國)。
四、為利於調查,請臺北地檢署必要時可斟酌為出境電告及採取適當偵查作為,並注意扣押保全程序。
五、為調查取證,可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請求美國提供司法協助,並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提供有關洗錢資訊。

王檢察長除召開專案會議外,亦命許檢察官參加金管會召集中央銀行、財政部及法務部組成「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跨部會因應專案小組」之會議,代表本署提供專案小組法律意見。
另因本案發生地係在美國等境外地區,臺北地檢署在偵辦上遇到調查取證之障礙,王檢察長知悉後,再次於106年9月6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本署召集金管會各局處、調查局、本署小組成員召開有關臺北地檢署偵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紐約分行遭裁罰」案督導協調會議,臺北地檢署邢泰釗檢察長亦率辦案團隊親臨報告偵查過程及面臨困難,在各方充分表示意見後,做成以下結論:
一、請臺北地檢署將今天簡報資料可公開部分提供檢察司余副司長,轉陳法務部長官作為至行政院開會報告資料。
二、請臺北地檢署偵辦本案過程中,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宜適度公布相關資訊。
三、請法務部調查局清查近年來逃匿在境外之涉及經濟或金融犯罪等重大案件罪犯,調取其在臺之三親等親屬名單,與臺北地檢署所提供之資料比對是否有人透過本案管道將錢匯到國外,俾利後績追查作業。
四、檢察機關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為政府部門,宜共同努力互相協助取得所需資料,早日釐清事實真相究明相關責任,務求溝通與合作。
五、對於媒體負面或不實報導,請權責機關能夠以新聞稿等方式適當澄清,檢察機關與行政業管機關有新聞稿應能及時提供對方,避免分歧。
六、請今天與會單位提出單一窗口名單,方便日後連繫。
在本署指揮及督導、協調及溝通之下,臺北地檢署遂能在各機關之協助,排除了調查取證之困境,發揮了團隊辦案之精神,於105年12月2日對兆豐銀行前負責人蔡○才等不法者,以渠等違反銀行法特殊背信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於106年5月22日對洗錢案部分,以查無不法,予以簽結,全案偵結,還給國人一個事實真相。

另一個意外結果

兆豐銀行遭美國DFS天價裁罰,震驚國人,但也喚醒國人對洗錢犯罪防制之重視,以及金融監理之重要性,因本署在第一時間立即介入,發揮檢察一體之指揮及督導功能,讓事實真相得以還原,並得追訴不法者。同時,修法不順之洗錢防制法也因兆豐案獲得社會高度共識,認有迫切修法之必要,洗錢防制法遂於105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修法通過,有助於107年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來臺實地評鑑,得為「前車之鑑、後事之師」(按本次評鑑我國已獲APG確認為亞洲最佳一般追蹤名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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