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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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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峯檢察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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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關: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職稱:檢察官

姓名:林志峯

林志峯檢察官

優良事蹟簡介:
(一)受刑人黃○桂年輕時參加飆車族,陸續犯下妨害自由、殺人未遂、強盜及殺人等4個案件,分別被判6個月、7年6個月、9年、12年。94年間,法院將這4案一併定執行刑為20年。但於96年間,遇到陳水扁總統為慶祝解除戒嚴20周年全面減刑,黃○桂只有妨害自由一罪可適用減刑而被減為3個月,但同時間,法院發現受刑人殺人未遂一案上訴二審逾期遭駁回上訴。所以該案確定日應回溯到一審判決受刑人上訴屆滿日,故必須從新定刑,即妨害自由與殺人未遂2案定刑7年7個月15日,強盜及殺人2案定刑19年,合併應執行26年7個月又15日的刑期,反比減刑前多出6年7個月又15日之刑期,受刑人自96年起開始陳情。直到林檢察官調閱所有卷宗研究後,發現受刑人殺人未遂一案並未上訴逾期,法院認定有誤,故於105年12月1日向臺南高分院聲請對受刑人殺人未遂一案繼續審判,法院因而改判6年6個月徒刑,再依此向法院聲請從新定刑為18年,而幫受刑人減少了8年6個月又15日刑期。
(二)受刑人謝○宏於89年6月23日20歲時,與另一受刑人郭○偉一起夜遊,當晚郭○偉連續殺害2人。嗣後郭○偉被逮捕後,一直咬定受刑人有共同參與殺害2人,經法院7次更審後,受刑人與郭○偉雙雙被判處死刑定讞。受刑人整整喊冤長達18年,直到林檢察官於107年8月16日親往歸仁分局調閱專案會議卷宗,發現有受刑人到案時所寫的行蹤交代稿、郭○偉人形圖像、藍警官刑事鑑定書、現場勘察圖及照片等新證據,而於同年9月11日為受刑人聲請再審,並獲法院於108年3月13日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執行,受刑人始獲釋出獄,共被關押長達6834天。林檢察官並親到法庭為受刑人聲請傳喚證人、調查證據、詰問鑑定人,使受刑人得以重獲公平之審判,終於109年5月15日獲無罪判決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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