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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與便民的界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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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圖利與便民的界線

圖利與便民的界線
常有民眾洽公時,希望公務員給個方便,以達便民之服務目的。但公務員執行公務,需善盡職責,秉持依法行政,不瞭解之民眾常誤以為公務員有所刁難,產生民眾之誤解。固有釐清圖利與便民之需求,除提升行政效能外,並可減低民眾對公務員之誤解。
Q1:圖利罪的規定為何?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Q2:圖利罪的構成要件為何?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
A2:
第一:直接故意(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圖利罪僅處罰故意犯,不罰過失犯,只要無圖利之故意,則不構成圖利罪。
法院認為:按公務員之行政行為,本即有導致相關人民獲利或不利之結果,不能單純以公務員之行為已使人民獲得利益之結果,反向推論而謂該行政行為即為圖利行為,故圖利罪之成立與否,重在審查公務員於行政行為時,有無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6006號判決)
第二:圖利罪要件~違背「法令」
依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對不特定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
第三:圖利罪要件~不法利益
僅為單純行政便宜、反射利益、尚未轉換為可計算數額財產上利益之單純的期待之利益,尚與圖利罪成立要件有間。實務上認為屬不法利益者:
⑴「農牧用地」變更為「建地」
⑵ 私自留存週轉金=>可依利息計算利益
⑶ 出海作業之不法利益
⑷ 取得使用執照之利益
Q3:便民與圖利究竟差別在哪?
A3:
圖利:係公務員作出不合法令規定的行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他人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在客觀上有圖取不法利益的積極行為。
便民:係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中,在法令容許範圍內所為利民的行為,所獲取為合法利益。
舉例:核發工程款的承辦員,於長官批准後,當日即電話通知包商前來領款,這是便民;如長官批示工程款之發放,當需再核對有無按圖施工,而承辦員在包商苦求下予以通融,就可能是圖利。
圖利與便民都是給予人民利益或好處,但圖利的行政行為是不合法,而便民則是合法給予人民利益,所以圖利與便民兩者是可以區分的。司法實務的見解,圖利與便民的最主要區別是以有無違背法令為判斷。而從便民的角度看,便民就是依法行政。
便民主要是:
1. 沒有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的故意及意圖。
2. 本於職務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所為。
3. 只是在手續或程序上給予他人方便。
4. 他人所獲得者,是合法的利益。
Q4:可否簡介一下便民的實際案例?
A4:
(一)行政流程簡化
例如:行政機關為簡化人民申領補償費發放流程,提供各項申請表單(包括申請書、委託書、切結書、保證書等),並請各地政事務所、委託代發銀行,配合業主需求隨到隨辦,俾使各項補償費均能順利發放,達成工作進度
(二)工作時程縮短
例如:地政事務所設置「單一窗口謄本服務區」及地籍資料電腦化作業,提供民眾隨到隨辦、單一收件窗口之全程服務,並縮短民眾申請謄本時間,提昇行政效率
(三)作業流程透明
例如:關稅機關之通關作業流程及海關處理情形,進口貨物進儲、收單、驗貨、分估、銷艙、徵稅、放行、提貨,以及出口貨物進倉、收單、驗估、放行、銷艙等流程,廠商及業者可透過「海運通關資料庫」及「空運通關資料庫」上網查詢,以加速通關並提昇服務品質。
(四)再舉一些案例比較說明:
◈工程施作階段,協助廠商排除施工困難,就是便民; 若估驗計價超估或尚未竣工,卻通過竣工報告,就會是圖利。
◈徵收工程用地時,協助地主地上物補償費的請領程 序,就是便民;若超估或虛估補償費用,就會是圖利。
◈協助合乎法律程序規定的當事人,就採購文件或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影本,就是便民;若與特定業者勾串,在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下,洩漏、提供、交付應保密的採購文件或資料,就會是圖利。
◈承辦採購案件,協助廠商依政府採購法退還押標金 或保證金,就是便民;若如符合應沒收押標金,或 不得退還保證金的情形,卻因廠商的請託而退還, 就會是圖利。
結語:藉由瞭解便民與圖利罪之區別,讓民眾明瞭公務員依法行政之職責,避免洽公過程中產生的誤解,提升廉能政府的信類與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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