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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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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唱KTV,小心伴唱機著作權糾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8398

生活與法律-歡唱KTV,小心伴唱機著作權糾紛

法律問題Q&A:
問題:電腦伴唱機內錄製上千首歌曲及影像畫面,所涉及之著作類別為何?
解答:
使用電腦伴唱機可能牽涉之著作類別如下,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1、 詞與曲之音樂著作。
2、 原聲之錄音著作。
3、 原影像(含聲音)之視聽著作。
4、 使用照片之攝影著作。

問題:小吃店等商家或里民活動中心提供非家用伴唱機供消費者點播演唱,其所涉及利用著作之行為為何?,如未經授權,可能觸犯的規定為何?
解答:
1、小吃店等商家、電腦伴唱機所有人或持有人將新增歌曲灌錄於記憶卡、光碟或電腦伴唱機硬碟內,涉及音樂、錄音、視聽、攝影著作之重製 行為。
2、提供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點播演唱,及消費者之演唱本身,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 行為。
3、播放電腦伴唱機影片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 。
4、歌本之影印或原樣抄錄,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行為。
5、設置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點播演唱,如涉及前述重製 、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利用行為,均應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分別就其利用行為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該著作財產權人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 ,如未獲授權,就其非法利用之行為,應負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及刑事責任 。

問題三:小吃店商家或里民活動中心管理者設置伴唱機讓消費者投幣或繳費演唱,商家/管理者及消費者要如何避免涉入著作權糾紛?
解答:
1、 如前所述,商家業者或里民活動中心管理者將新增歌曲灌錄於記憶卡、光碟或硬碟內,涉及音樂、錄音、視聽、攝影著作之重製行為。消費者到小吃店商家或里民活動中心演唱,為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行為。如有歌友會或老師同好教唱而影印歌本,為重製音樂著作行為。未經授權均有民刑事侵權問題。
2、 商家及里民活動中心首先不要購買來源不明的二手中古伴唱機,因為中古伴唱機歌曲眾多,前手灌錄歌曲情形很難掌握,容易陷入侵權官司爭議。如果真的要買中古伴唱機,也應詳留前手聯絡資訊,並請前手於交易時出具保證已經全部獲得重製授權之保證書,或利用各伴唱機製造廠商提供之回復原廠設定服務,以避免誤用前手所灌入的侵權歌曲。。
3、 商家或管理者如有灌歌需求,仍宜請原廠商提供灌歌服務並出具保證書或授權證,同時注意避免跨廠灌歌。如發現灌歌商使用無限歡唱、價格顯不相當,且無任何商標LOGO、公司名稱或電話等相關聯絡資訊之灌歌來源檔,建議不要灌錄,以避免後續侵權爭議。
4、 消費者公開演出部分,因公開演出權之侵害為告訴乃論之罪,著作權人對疏未查證歌曲授權情形而點播歌曲公開演出的消費者,依目前實務所見,並不會積極提起刑事告訴,但如要避免捲入著作權刑事糾紛或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問題,建議使用商家的伴唱設備前,檢查伴唱機、翻閱歌本或直接詢問商家,確認商家有保證書證明歌本上之歌曲均經授權,如此日後縱有著作權爭議,也可證明消費者並無違反著作權的犯意。
5、 使用伴唱機外如尚需詞曲譜而有超過合理使用範圍的商業利用(如教唱老師大量影印曲譜給同學並收取一定教學費用)則仍有民刑事侵權問題,仍以購買最能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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