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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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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取司法文書,同樣發生送達效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9846

生活與法律-未領取司法文書,同樣發生送達效力

前言
法院及檢察署為通知當事人來開庭,或將裁判、起訴書、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等司法文書交給當事人,通常都會透過郵務人員來「送達」。但郵務人員送達時,未必會遇到當事人本人,這時郵務人員可能會請同住的家人協助轉交,或請大樓管理員幫忙代收,或者寄放在轄區派出所,請當事人自行到派出所去領取,民眾千萬不要不予理會,很多訴訟上效力都是因為「送達」而發生,影響當事人權利很深,不可輕忽。


法律問題Q&A
(一)送達有哪幾種?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1、一般送達:
最常見的方式,就是送達到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直接將司法文書交給本人,由本人親自簽收。當本人簽收之同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2、補充送達:
如果送達至住居所、事務所時,沒有遇到本人,郵務人員可以將司法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協助轉交,或由接收郵件之大樓管理員代收。同居人、受僱人或大樓管理員在簽收司法文書的同時,即發生合法送達本人之效力,不論同居人、受僱人有無將文書轉交給本人,或者本人有無向大樓管理員領取文書,都不影響送達之效力。
3、寄存送達:
(1)如果送達至住居所、事務所,沒有遇到本人,亦無同居人、受僱人或大樓管理員可代收司法文書時,郵務人員就會改以寄存送達方式來送達。所謂寄存送達,就是郵務人員將送達的司法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通常是轄區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一份貼在送達處所之門首、一份放入信箱或適當位置,讓應受送達人知道自己有司法文書寄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要去領取。
(2)寄存送達何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司法文書和行政文書並不相同,司法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不管本人在寄存送達生效後有無前往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本人之效力;但是,如果本人在寄存送達生效之日前前往領取司法文書,則以實際領取時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於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發生送達之效力,並沒有經10日發生效力之規定,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認此尚無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4、留置送達:
如果應受送達之人無法律上正當理由拒絕收領司法文書時,郵務人員也可以將文書直接留置在送達處所,同樣也發生送達本人之效力。
5、公示送達:
(1)如果當事人住居所、事務所或所在地均不明,沒有可以送達之處所,法院及檢察署就會在機關公佈欄張貼公告,曉諭當事人來領取文書,另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
(2)公示送達之效力,分國內與國外,若國內公示送達,自公告或最後登載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若為國外公示送達,經60日發生效力。至於刑事案件,未區分國內或國外,均自最後登載或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二)發生送達效力後,會有什麼訴訟效果?
1、收到傳票不到案,當心被拘提或科罰鍰
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及第178條,被告及證人均有到場之義務,若傳票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拘提被告或證人,亦可對證人科以罰鍰。

2、救濟期間開始起算,當心錯過救濟機會
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判決、裁定之救濟期間,都是從送達生效開始起算,如果沒有在法定之不變期間內提出再議、上訴或抗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判決或裁定就會因此確定。


(三) 如何確保收到司法文書,以保障自身權益?
1、陳報文書送達處所
很多當事人因就業、就學之關係,並未實際住在戶籍地,若文書送達戶籍地反而收不到。此時,可以向法院陳報以現居地、事務所或其他通訊地址作為送達處所。
2、陳報指定送達代收人
當事人因無固定住居所或經常國內外往返奔波,擔心未能收到司法文書時,也可以向法院陳報指定送達代收人代收司法文書,一旦指定送達代收人,法院向送達代收人送達即視同送達於本人。
3、與戶籍地址之親友保持聯繫
當事人未陳報送達處所或指定送達代收人時,法院通常係以戶籍地址作為送達之處所,故民眾還是應與戶籍地址之親友保持聯繫,才可避免司法文書已送達戶籍地,自己卻完全不知情,進而影響自己訴訟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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