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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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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疫情期間應遵守的法律上義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6656

生活與法律-民眾在疫情期間應遵守的法律上義務


疫情期間,民眾應遵守的法律上義務有哪些?
(一)禁止散播不實訊息
1、為避免謠言引起民眾恐慌,影響政府防疫工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肺炎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即COVID-19或稱新冠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國內疫情嚴峻,很多疫情訊息在網路上流竄,打擊假訊息最有效之方法,就是多疑、多查、不轉傳。民眾要確認訊息之真實性,可以在疾管署官方網站或疾管家LINE帳號之假訊息澄清專區進行查證,一切疫情訊息應以政府發布之訊息為準,對於來源不明之對話截圖、語音檔案,千萬不要隨意轉傳或分享,臺高檢署及各地檢署已成立查緝假訊息犯罪專責小組,嚴厲查察此類犯罪,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受重罰。

(二)不可揭露確診者、疑似確診者之個人資料
1、為保護確診者或疑似確者診之個人隱私,避免遭受不當歧視,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醫事人員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或病史等有關資料,不得洩漏。但例外,紓困特別條例第8條規定,防疫期間,為避免疫情擴散,對於確診者,或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公布其個人資料。
2、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不得洩漏之規定,依同法第64條第4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故意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過失犯前開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另醫師或其業務佐理人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依刑法第316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若一般民眾違法對確診者或疑似確診者之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確診者或疑似確診者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據實告知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之義務
1、為避免第一線醫護人員染疫之風險,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規定,醫療機構人員於病人就診時,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
2、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規定,依同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配合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1、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公告防疫措施,民眾、機關團體或事業單位均有配合遵守之義務。日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疫情警戒,依前述規定公告民眾外出時全程配戴口罩、禁止室內5人以上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關閉特定場所(例如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店等娛樂場所、國中小學校園禁止對外開放)等多項防疫措施,民眾應隨時注意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訊息,並確實遵守相關防疫措施,全民共同防疫,才能有效防堵疫情擴散。
2、違反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視其違法之態樣,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或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罰鍰。例如:民眾出門未全程配戴口罩,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最高可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特定場所違法營業或違反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禁止聚會之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可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配合傳染病來源調查之義務
1、為掌握疫情及傳染途徑,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2、日前,有確診者於疫調時謊稱女兒出國,事實上女兒住在高雄,即屬違反前述之規定,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遵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等措施
1、為有效杜絕病毒散播,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對於曾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或入、出國(境)之人員,主管機關得採取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等防疫措施。凡被通知須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民眾,在隔離或檢疫期間,必須留在家中或指定之地點,不得外出,亦不得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如有症狀應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如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之隔離或檢疫措施,依肺炎特別條例第15條之規定,得分別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新臺幣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之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依肺炎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明知自己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主管機關之指示,致傳染於人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七)禁止哄抬或囤積防疫物資
為避免疫情期間,民眾買不到防疫物資,或被迫以顯不相當之高價才能買到防疫物資,尤其要避免第一線之醫護人員無防疫物資可用,肺炎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衛生福利部於109年8月11日公告修正防疫物資,包括:一般醫用口罩、外科手術口罩、N95口罩、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藥用酒精、防疫清潔用酒精、領有藥品許可證之乾洗手、額溫槍、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防護衣、隔離衣、防護面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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