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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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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醫療資源,拒絕醫療暴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8510

生活與法律-珍惜醫療資源,拒絕醫療暴力

疫情日漸嚴峻,在每1個確診數字背後的都有一群日夜無休的醫護人員辛苦的付出。然而令人遺憾的是,近日陸續發生確診者、疑似確診者,甚至有家屬對於救護人員、醫事人員謾罵甚至肢體施暴,除引發輿論撻伐,也使民眾的目光再次聚焦在醫護人員執業安全與相關權益保障之議題。 其實醫療法早於106年5月10日再次修正將醫療暴力行為納入刑事處罰之範疇,且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除擴大保護對象,更加重法定刑責,希望有效嚇阻此類不法行為,這邊特別呼籲民眾,千萬不要因一時心急一時情緒,傷了默默付出的醫護人員的心,更讓自己吃上刑責。

一、怎樣的行為算是「醫療暴力」
何謂「醫療暴力」?不只對人也包括對於設施。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同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都在保障的範圍。也就是醫療法所提供保障對象的範圍,除了「醫事人員」,還包括「緊急醫療救護人員」。「醫事人員」包括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除了對人的保障外,同法第106條第2項另規定「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醫療法對執行業務者提供的保障範圍
包括「醫療行為」、「救護業務」。
其中「醫療行為」除了「醫療核心行為」外,還包括「其他醫療輔助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42號刑事判決更明確定義: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上述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在高度專業化與複雜化的現代醫療組織中,各醫療職系之醫事人員或團隊,於相同或不同醫療進程裡,依其各別專業提供醫療行為與服務,彼此分工合作,以接力完成同一個治療目標。組織醫療是一種「動態的醫療進程」,在不同進程中,參與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依其醫療組織內明確劃分之權責,各自遵守各該專屬領域內之醫療準則及其注意義務,承擔風險並負擔責任,以共同達成更專業化、精緻化之醫療目的。故組織體系內之醫療行為,係由醫療團隊以醫療目的(以醫療、預防及矯正為目的)所為之一連串、整體性之診療行為(如診察、診斷、處方、用藥、處置、施術)。 屬醫療核心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行為,因需高度專門知識與經驗始得為之,故須醫師親自執行;其他醫療輔助行為,本質上雖仍屬醫療行為,因其危險性較低,並未涉及上揭醫療核心行為,故可由醫師就特定病人診察後,交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所規定之業務,依醫囑或醫師指示執行之。
而「救護業務」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應包含檢傷分類及傷病檢視、病患生命徵象評估、血氧濃度監測、基本心肺復甦術及清除呼吸道異物、使用口咽、鼻咽人工呼吸道、給予氧氣、止血、包紮、病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骨折固定、現場傷患救出及搬運、送醫照護、急產接生、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器、血糖監測、灌洗眼睛、給予口服葡萄糖、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給予葡萄糖(水)、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使用喉罩呼吸道、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擴張劑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等項目。
依醫療法規定只要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而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就已經觸犯法律。除主管機關可以開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外,另需面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也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而以上刑事案件都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不論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是否提出告訴,檢警機關都會主動介入偵辦進行訴追。

三、臺灣高等檢察署針對「醫療暴力」案件建立機制積極辦理
目前各地檢署多已建立防制醫療暴力機制如下:(一)設立醫療專組,專責辦理醫療暴力案件,並由該組主任檢察官擔任聯繫窗口,負責對外各項業務協調與交流。(二)與轄區醫療院所建立醫療暴力案件聯繫窗口,建置案件發生即時通報流程,並立即指派檢察官專責處理,以防止暴力事件擴大。(三)案件偵結後,將結案書類函覆所轄之縣市政府衛生局,以利該主管機關統計醫療暴力事件與後續對施暴者加以行政裁罰。檢察官在辦理醫療暴力案件也採取下列原則:(一)從嚴從速偵辦,遏止醫暴行為蔓延。(二)案件偵結起訴或指揮裁判執行後,必要時適度發佈新聞,以達刑罰一般預防效果,維護公共利益。(三)依具體個案情節從重求刑,以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及民眾合法權益。(四)積極監督法院判決,對於量刑過輕而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判決,以提起上訴以為救濟。(五)判決有罪確定後,審查是否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事,而不准易科罰金,以達刑罰之目的。
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為了守護人民的生命站在危機的第一線,不分晝夜值班,堅守崗位,冒著風險為民眾篩檢、治療擔負起艱鉅的任務,希望民眾除了鼓勵與掌聲外,在當下能給予更多的理解及耐心,醫療資源有限,而醫療行為、救護行為都有一定的流程需要遵循, 再怎麼急、再怎麼不理解,也請尊重醫療及救護的專業,並且配合醫事人員、救護人員的指示。各地方檢察署除了透過平台請求轄區員警加強醫療機構的秩序維護外,如果碰到此類案件也會立即嚴辦,疫情當前,讓我們一起拒絕醫療暴力,讓醫護人員能專心的為全民守護健康!

法律問題Q&A

Q1:什麼是「醫療暴力」?
A1: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或是「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都算是醫療暴力喔。
所以在救護車、篩檢站、急診室或是病房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時,例如為民眾篩檢時、為民眾實施生理檢查時或是為民眾施以緊急救護時等醫療或救護的行為,只要做出不理性的行為,例如咆嘯、恐嚇、搶奪器具、丟擲物品等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或是毀損醫療機構內、救護車上的監控設備、治療設備或其他醫療器材;甚至是為約束病人以執行醫療行為的設備等,都有可能已經觸犯醫療法而有行政、刑事及民事的責任存在。

Q2:「醫療暴力」會有什麼責任呢?不告,就沒事了吧!
A2:
不是喔! 「醫療暴力」的案件都是非告訴乃論,不用告,也可以成案。也就是不論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是否提出告訴,檢警機關都會主動介入偵辦進行訴追。「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主管機關可以開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而行為人另需面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至於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也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Q3:應該只有針對「醫生」醫療暴力,才有那麼嚴厲的責任吧?
A3:
醫療法所提供保障對象的範圍,除了「醫事人員」,還包括「緊急醫療救護人員」。「醫事人員」就包括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而「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則包含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不論是「醫事人員」或是「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只要在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時都屬於醫療法所保障的對象。

Q4:什麼是「醫療行為」?
A4:
除了指「醫療核心行為」外,還包括「其他醫療輔助行為」。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42號刑事判決更明確定義: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在高度專業化與複雜化的現代醫療組織中,各醫療職系之醫事人員或團隊,於相同或不同醫療進程裡,依其各別專業提供醫療行為與服務,彼此分工合作,以接力完成同一個治療目標。組織醫療是一種「動態的醫療進程」,在不同進程中,參與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依其醫療組織內明確劃分之權責,各自遵守各該專屬領域內之醫療準則及其注意義務,承擔風險並負擔責任,以共同達成更專業化、精緻化之醫療目的。故組織體系內之醫療行為,係由醫療團隊以醫療目的(以醫療、預防及矯正為目的)所為之一連串、整體性之診療行為(如診察、診斷、處方、用藥、處置、施術)。 屬醫療核心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行為,因需高度專門知識與經驗始得為之,故須醫師親自執行;其他醫療輔助行為,本質上雖仍屬醫療行為,因其危險性較低,並未涉及上揭醫療核心行為,故可由醫師就特定病人診察後,交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所規定之業務,依醫囑或醫師指示執行之。
所以除了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以外,只要是相關醫事人員依醫囑或醫師指示執行各該專門職業法律所規定之業務都算是「醫療行為」。

Q5:什麼是「救護業務」?
A5:
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救護業務」應包含檢傷分類及傷病檢視、病患生命徵象評估、血氧濃度監測、基本心肺復甦術及清除呼吸道異物、使用口咽、鼻咽人工呼吸道、給予氧氣、止血、包紮、病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骨折固定、現場傷患救出及搬運、送醫照護、急產接生、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器、血糖監測、灌洗眼睛、給予口服葡萄糖、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給予葡萄糖(水)、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使用喉罩呼吸道、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擴張劑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等項目。

Q6:檢察署針對醫療暴力行為有什麼特別的措施嗎?
A6:
地檢署多已建立防制醫療暴力機制如下:(一)設立醫療專組,專責辦理醫療暴力案件,並由該組主任檢察官擔任聯繫窗口,負責對外各項業務協調與交流。(二)與轄區醫療院所建立醫療暴力案件聯繫窗口,建置案件發生即時通報流程,並立即指派檢察官專責處理,以防止暴力事件擴大。(三)案件偵結後,將結案書類函覆所轄之縣市政府衛生局,以利該主管機關統計醫療暴力事件與後續對施暴者加以行政裁罰。檢察官在辦理醫療暴力案件也採取下列原則:(一)從嚴從速偵辦,遏止醫暴行為蔓延。(二)案件偵結起訴或指揮裁判執行後,必要時適度發佈新聞,以達刑罰一般預防效果,維護公共利益。(三)依具體個案情節從重求刑,以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及民眾合法權益。(四)積極監督法院判決,對於量刑過輕而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判決,以提起上訴以為救濟。(五)判決有罪確定後,審查是否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事,而不准易科罰金,以達刑罰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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