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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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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乙份,自97年5月20日起生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05
  • 資料點閱次數:2165
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77) 檢彥執字第1559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執甲字第095120008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執甲字第0971200099號函修正 一、 臺端所受本案判處之有期徒刑○月/拘役○日,得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罰金。 二、 臺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於○月○日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新臺幣○○○元及身分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三、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四、 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 五、 附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如下: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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