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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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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護中心推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04
  • 資料點閱次數:5915

目標
一、連結所轄地方政府及社會保護資源,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實質的有感服務。
二、建立檢察機關司法保護資源之對外聯繫窗口。

辦理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

辦理事項
一、法定通報彙整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第53條、第54條及第54條之1事項通報資料之彙整。
二、關懷通報
(主任)檢察官或相關同仁於辦理偵查(含公訴)、執行期間,知悉當事人或其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辦處理後續通報事宜:
(一)自殺高風險個案。
(二)精神疾病患者。
(三)需社會救助者。

運作模式
一、指派專人擔任受理窗口
(一)指派專人(可兼辦)擔任受理窗口,並負責轉介、通報、協調及確認工作。
(二)考量受案量、空間及人力,得請志工值班協助。
二、連結地方政府及社會資源
(一)依通報事項類型,連結適當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責單位及其他社會資源,如:
1、法定通報事項、需社會救助者,得連結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2、自殺高風險個案、精神疾病患者,得連結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3、其他適當之政府及社會資源。
(二)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社會資源協調建立聯繫及溝通窗口,提升行政效率。
三、受理案件編號控管
中心受理案件時應以流水號編號控管,按月將執行簡表陳報督導核閱。

辦理流程
一、通報階段
(一)法定通報
1、(主任)檢察官或其他同仁於執行業務時,知悉當事人或其家屬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報之事項者,應填具法定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
2、通報後將留存之法定通報表送交司法保護中心。
3、司法保護中心簽收資料,並立即於簡表上編號、登錄資料。
(二)關懷通報
1、(主任)檢察官或其他同仁於辦理偵查(含公訴)、執行時,知悉當事人或其家屬,有司法保護中心得協助之事項,應填具關懷通報表,送交司法保護中心。
2、司法保護中心簽收資料,並立即於簡表上編號、登錄資料。
3、依關懷通報表內容或進一步確認相關資料後,視個別案件情形,以電話、傳真或正式公文等方式通報適當機關提供評估及協助。
4、於2周內確認受通報單位回覆情形。
(三)夜間或假日緊急通報
1、建置通報或轉介事項之緊急通報電話及傳真。
2、(主任)檢察官或其他同仁於夜間或假日執行業務時知悉當事人或其家屬,有需緊急通報事宜,依緊急通報網絡電話自行通報,並填寫關懷通報表。
3、將關懷通報表送交司法保護中心。
4、司法保護中心簽收資料,並立即於簡表上編號、登錄資料後,迅速以電話聯繫受通報單位辦理後續事宜。
5、於2周內確認受通報單位回覆情形。
二、結案階段
(一)中心承辦人員接獲回覆單後,連同相關資料,報請督導核閱後結案。
(二)督導核閱後,影送案件相關資料予原送交(主任)檢察官或其他同仁。


經費
相關經費由各地檢署相關經費項下支出;必要時,結合社會資源支應。


獎勵
對於辦理本方案成效優良之相關人員,依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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