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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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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07.3.31》馬前總統英九涉嫌洩密等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囑託公法學者出具法律意見書,以明憲法及法律之適用。(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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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3月30日開庭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涉嫌洩密等案,經媒體詢問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提出之公法學者法律意見書內容等,本署說明如下: 本案係社會矚目案件,涉及憲法、比較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法律上之爭點,為期正確適用憲法及法律,本署乃委請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劉靜怡教授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林明昕教授提供法律意見,並由公訴檢察官補充提出於審判庭,該法律意見書針對:壹、總統是否具有保密義務?貳、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27號解釋,行政首長的國家機密特權與透過依照法律的應秘密事項,性質是否相同?叁、總統為憲法機關,依其固有職權,於刑事個案偵查中,是否有「取得」、「處理」或「公開」檢察官偵查核心秘密(例如:刑事個案案情、後續偵查作為等)、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及個人資料等之權力?肆、102年8月31日及102年9月4日教唆洩密並交付通訊監察所得應秘密之資料,有無法律上正當事由而得阻卻違法?等四個面向具體說明法律意見,所得結論認為:被告身為總統,對於因職務知悉之刑事個案偵查秘密、通訊監察所得及個人資料,依法負有保密義務,其於本案所為,既不符合總統行特權或國家機密特權之本旨,也不屬於憲法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之行使,故難以援引為阻卻違法之事由(法律意見書之全文如附件)。又因本案係社會囑目案件,卷證浩繁,且涉及德美等多國憲法、行政法法理之比較,為期審慎周延,本署特請原一審蒞庭之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梁光宗、蕭永昌共同蒞庭執行職務,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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