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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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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辦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10622

本署檢察長兼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
本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除專任人員11人辦理事務外,其餘業務均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業務承辦人兼辦。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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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簡介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係配合司法院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設置智慧財產法院,而對應設立,以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

重點工作
一、實行公訴
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上開案件審判時,檢察官應到庭實行公訴、收受判決、審核應否提起上訴。

二、辦理智慧財產權再議案件
依109年1月15日新修正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各地方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官辦理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刑事案件,其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施行日為99年9月1日)各地方檢察署受理智慧財產案件,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議或緩起訴處分案件之職權送再議,均送交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辦理,以收專業分工,統一見解之效。

三、業務督導
督導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協調整合相關單位,徹底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犯罪。

四、教育訓練
辦理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偵辦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教育訓練。

五、法律問題研究
負責研究智慧財產權案件偵辦所遭遇之法律問題。

六、國際交流
因應智慧財產權保護全球化及國際化之浪潮,加強國際交流合作,交換偵辦智慧財產權犯罪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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