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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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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賭博罪與德州撲克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8
  • 資料點閱次數:7441

生活與法律-談賭博罪與德州撲克案件

法律問題Q&A:
Q1: 甚麼要有刑法賭博罪?
A:
立法者為保護社會健全良善的經濟秩序,避免因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賭博,民眾輕易見聞,而造成群眾仿效跟進,敗壞風氣,因此制定《刑法》第266條賭博罪,此外,對於「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場或聚賭者則依《刑法》第268條聚眾賭博罪處罰。且相較於賭博罪僅處以罰金,聚眾賭博罪的刑度則是直接提升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

Q2: 賭博罪的成立要件是甚麼?
A:
要構成刑法第266條賭博罪的要件有三個:
1.必須要有賭博的行為,也就是要有不確定性(射倖性),也就是把勝負的結果,用一個偶然的事實來決定,無法在事前就可以預知結果。
2.必須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賭博。而由於電信及網路資訊科技進步,在國內電信設備、電子通訊及網際網路高度普及下,傳統賭博演變成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任何人只要擁有電話、傳真、電腦或通訊裝置及連網設備,均可輕易接觸賭博,因而帶來諸多家庭及社會問題,對社會治安及風氣形成負面影響。是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之新興賭博方式,雖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但其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程度更甚於傳統賭博財物行為。因此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增訂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而就線上賭博犯行加以規範。
3.必須要賭博「財物」,就是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有形物品。

Q3: 德州撲克不構成賭博嗎?
A:
1.首先這只是單一法院的個案見解,並不具有拘束力。就此類犯罪行為仍會持續查緝。
2.個案法院認為無罪,主要是認為德州撲克賽事,參與者只能在牌局開始時的一段時間內繳交「參加費」,還必須要運用技術策略,透過多次的牌局才能決定勝負,所以雖然在遊戲規則層面仍帶有部分射倖性,但並非純然依賴機率。
且每一賽局最終的籌碼數量,僅是用來決定名次的高低,最後決定參與者能兌換獎品的數量,仍是取決於名次的高低,並非直接將下注的金額兌換為現金,因此認為不符合《刑法》賭博罪之不法構成要件。

但是如前所述,判斷有無構成賭博行為的最主要關鍵點其實在於賭局的勝負是否是否具備射倖性,也就是是否倚賴機率,而無所謂射悻性的高低程度差異,而且如果認為需要運用技術與策略的就「並非純然依賴機率」而不算是賭博,那「麻將」、「梭哈」、「21點」難道不也是很需要技術嗎?因此,這樣的單一法院見解其實是有疑問的。如果賭博罪可以因為單一賭博玩法做如此歧異又寬鬆的解釋,那會不會造成賭博罪的規範發生逸脫,也是我們必須仔細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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