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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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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保障再進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5
  • 資料點閱次數:2274

生活與法律-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保障再進化

數位資訊科技與人工智慧的發達及運用,及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例如 deepfake 深度偽造技術)製作不實性影像,嚴重侵害他人隱私與人格權,此類妨害性隱私或網路性別暴力相關犯罪,對於被害人的傷害難以磨滅,而傳統刑法規範,已不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的罪質及行為的實害性,故法務部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透過專章保護、加重罪責等方向,展現政府打擊侵害性私密犯罪的決心,有助於性別暴力防護網絡之建立,信守對民眾性隱私保護的承諾,以彰顯性隱私權及人格權的保護。新法業已奉總統於112年2月8日公布,自2月10日起生效。

修正刑法第10條,增訂第8項,明訂「性影像」之4款之定義。凡內容包含1.性交行為、2.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3.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或4.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等其中1種行為之影像或電磁紀錄就是構成要件中所稱的「性影像」。

另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受保障的行為態樣。可分為製造者、持有者、深偽影像及便利攝錄行為等4方面論述:

1.對於製造性影像者(包含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在內)的處罰,包含
①未經他人同意的偷拍行為(刑法第319條之1)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
②違反他人意願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2)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③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為①②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19條之1,319條之2)

2.對於持有性影像者 + 重製、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或販賣之行為
①持有偷拍或違反意願攝錄之性影像,雖無營利意圖,然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依持有影像內容分別處6月以上5年以下或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19條之3)。
②持有前述兩種以外來源之性影像(如合意拍攝等) ,如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19之3)。
③意圖營利而犯①②之罪者,或販賣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深度偽造罪(deepfake)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①製造,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19條之4)
②持有不實性影像,進行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19條之4)
③意圖營利而犯①②之罪者,或販賣前項性影像,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4.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攝錄行為
攝錄行為包含(含1偷拍行為及2 強暴脅迫拍攝)分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修正刑法除增加保護客體外,就程序部分也特別規定,以強化對性隱私權、人格權的保障,如沒收特別規定(刑法第319條之5),凡為偷拍、違反意願所拍攝、深偽及未經同意重製、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或販賣等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要特別提醒聽眾朋友的是,在新增的保障規定中,偷拍行為(刑法第319條之1)以及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3),遭偷拍性影像者及性影像無故遭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須自知悉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法才能追究行為人刑責。若遭他人威脅將散布性私密影像,或者已經遭散布者,也無須慌張,請撥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舉電話(02-2766-1919/02-2766-8989),並聯繫iWIN(https://i.win.org.tw/)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協助移除遭散布的性私密影像,與警方協力找出行為人,使犯罪者獲得應有的制裁,才是避免再次被害的最佳解方。

法律問題Q&A

Q1、甚麼是「性影像」?
A1:
修正刑法第10條,增訂第8項,明訂「性影像」之4款之定義。凡內容包含1.性交行為、2.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3.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或4.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等其中1種行為之影像或電磁紀錄就是構成要件中所稱的「性影像」。

Q2、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例如 deepfake 深度偽造技術)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並散布,又不是偷拍,只是換臉,內容也是假的,會有刑事責任嗎
A2:
數位資訊科技與人工智慧的發達及運用,嚴重侵害他人隱私與人格權,此類妨害性隱私或網路性別暴力相關犯罪,對於被害人的傷害難以磨滅,而傳統刑法規範,已不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的罪質及行為的實害性,故法務部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新法業已奉總統於112年2月8日公布,自2月10日起生效。新修正刑法中有針對深度偽造罪(deepfake),即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製造,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為規範。除了製作「深偽性影像」者有刑事責任外,持有不實性影像,進行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也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19條之4);如果是意圖營利或販賣前項性影像,還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Q3、偷拍性影像,有犯法嗎?
A3:
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受保障的行為態樣。其中刑法第319條之1就是針對未經他人同意的偷拍行為(包含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在內)的處罰。只要是偷拍他人性影像,包含未徵得性行為對造同意逕自拍攝之性影像,縱使行為人沒有其他意圖營利、散布行為也有刑事責任。如果是為了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偷拍,有更重的刑責。(刑法第319條之1)

Q4、在同意或知情的情形下拍攝性影像,就沒有性隱私權的保障嗎?
A4:
不是。縱使是在同意或知情的情形下拍攝性影像,也只是同意拍攝。但不表示持有影像者可以任意重製或對外散布。凡未經他人同意,不論是否有意圖營利,只要有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的行為,都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19之3)。如果是意圖營利或販賣,還能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5、不肖業者提供處所供他人偷拍客人隱私牟利,有觸法嗎?
A5:
在增修刑法第319之1、之2,針對意圖營利而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等,便利他人攝錄的行為,將以往刑法實務認定的幫助行為獨立處罰。不論是偷拍行為或強暴脅迫攝錄行為,只要有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等便利他人攝錄的行為,都有刑事責任。

Q6、本次修法有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嗎?
A6:
要特別提醒聽眾朋友的是,在新增的保障規定中,偷拍行為(刑法第319條之1)以及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3),遭偷拍性影像者及性影像無故遭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須自知悉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法才能追究行為人刑責。若遭他人威脅將散布性私密影像,或者已經遭散布者,也無須慌張,請撥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舉電話(02-2766-1919/02-2766-8989),並聯繫iWIN(https://i.win.org.tw/)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協助移除遭散布的性私密影像,與警方協力找出行為人,使犯罪者獲得應有的制裁,才是避免再次被害的最佳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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