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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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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違法吸收資金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05
  • 資料點閱次數:1891

生活與法律-淺談違法吸收資金案件

前言:法院實務違法吸收資金案非常多,投資的被害人包括年輕人、退休者及各行各業都有,這類案件的被告都是以保證還本且每月給付高於銀行之利息或紅利為口號,吸引一般保守的投資大眾,初期均固定給付利息,且隨時可以贖回本金,以老鼠會的經營模式越滾越大,直到付不出利息,投資大眾的本金也匯出到國外,以致血本無歸。殊不知國內能夠吸收資金的行業例如銀行,均係經金管會等機關高度控管的特許行業,一般公司不能隨便吸金投資。因此,在此提醒大家要投資前務必了解這家公司是否有經特許可以從事吸金投資,不要以為這家公司在國外(例如:香港、印尼、越南)是合法的投顧公司,且從事此行業多年就沒問題,即予以投資。

法律問題Q&A
壹、法律相關規定?
一、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二、第125條(罰則)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貳、何謂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相關法律規定)?
一、銀行法第5條之1(收受存款行為)
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二、銀行法第29條之1(準收受存款行為)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
三、銀行法第125條(罰則)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參、假如有保本約定,還需要進一步探討有無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嗎?
一、目前司法實務:不論有無保本約定,幾乎所有案例都會進一步判定是否有約定或給付「與投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不會僅因「有保本約定」就認定有罪。

肆、常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態樣
一、以老鼠會之方式招攬不特定人投資
二、假藉合會之名義進行吸金
(一)一般合會與非法吸金之合會的區別(最高法院105台上3381判決)
(二)一般合會的特質:
1、本質在會員間互助的功能,會首與會員間是處於平等的地位。
2、每一個會員均有出標取得合會金的權利,且每期有正常標會。
3、各期之合會金係來自會首、會員所交付之全部會款,會員應每期交付會款。
如無上述一般合會的特質,即屬非法吸金(例如:交付會款,不用投標,每月固定領取年利率高達50%之報酬,即屬之)
三、招攬不特定人集資投資礦產、不動產、外幣期貨、虛擬貨幣。

伍、何謂「向不特定多數人」/「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一、限定在「主動、積極以廣泛、大規模且針對不特定對象」?
(一)藉由大眾傳播媒體宣傳、舉辦說明會或分享會、加入成為會員等、利用給付仲介佣金為誘餌,廣泛對外招攬他人投資。
(二)重點不僅在於「招攬人數」,更在於使用了何等「招攬行為」。
二、目前司法實務常用判準
(一)人數或投入資金「可得隨時增加」(來者不拒、多多益善),即為「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
(二)介紹人有無收取報酬、佣金?
(三)是否基於特定關係而招攬?
三、線要畫在哪裡?
(一)被害人與加害人的身分,並不互斥:一方面自己也投資大筆金額,但另一方面,自己也對外向不特定人廣泛地招攬投資。
(二)單純有招攬可能還不足夠,而且要成功招攬多數人加入投資。
(三)針對是否構成詐欺:假如自己有投資,或招攬至親加入投資,通常係排除有詐欺犯意的有力抗辯。
(四)但只要有向不特定多數人招募「保本高利」投資,即使沒有詐欺,通常也會有非法收受存款業務罪。

陸、如何判斷「顯不相當」之報酬?
一、所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係指行為人所許諾之高額報酬,與當時當地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之合法金融機構利率相較,已達到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換言之,原則上應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款業務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作為基礎,視是否顯有特殊超額為斷。

柒、作為加重構成要件如何計算?(銀行法第125條:犯罪所得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亦即所有被害人投資之本金均計入,包括已返還的)
二、應否扣除成本:銀行法與此有關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要扣除成本,違法吸收資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
三、營業員(共同正犯)、會計(幫助犯),只要吸金集團整體吸金規模達一億元以上,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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