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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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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之義務與權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3
  • 資料點閱次數:894

生活與法律-證人出庭作證之義務與權利

國民有納稅、服兵役、受教育之義務外,就司法案件尚有出庭作證之義務。刑事訴訟須靠證人及物證來認定事實,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資格並未加以限制,未成年人、精神有障礙者、當事人之血親、姻親、配偶、家屬都可以為證人,至於證言能不能相信,則由法院依據其他證據判斷如何取捨。
證人有到庭作證的義務,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司法權管轄之人(即享有司法豁免權之外交人員除外),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分國籍與身分,均有在別人案件中作證的義務,以助於司法機關發見事實真相。
國民法官法已於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國民法官法庭審理的案件係屬故意致人於死重大案件,證人未來就其所見所聞到法庭作證時,未來此類案件民眾到法庭向國民法官證述,將更肩負重大釐清事實真相的責任。

壹、作證義務

  •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178條)
  •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前段)

貳、證人的權利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刑事訴訟法第194條)證人到庭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證人因到庭所需之往返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標準車廂)、公共汽車及輪船為原則(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4點、第5點)

參、證人得行使拒絕證言權的事由(公務、業務信賴關係、自身利益關係等因素)
立法院院會112年12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心理師納入拒絕證言權的範圍內。
現行刑訴法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依心理師法、刑法等規定,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的人員,不得無故洩漏當事人秘密,違者有行政罰和刑罰。為配合職業上信賴關係及保密義務的規定,避免於刑事訴訟程序發生義務衝突的情形,因此參考德國刑訴法等相關規定,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

  •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179條)。
  •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 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194條)

肆、作證的法律效果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
  • 作證時,接受當事人的詰問、法官的訊問(刑事訴訟法第166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8 條)

伍、作證前的準備事項

  • 準時出庭、服裝儀容端正
  • 聽清楚檢察官、法官訊問之問題,再行回答
  • 對檢察官或法官訊問有不解或有疑問的問題,可以向法官或檢察官請求釐清
  • 勿猜測、引申問題
  • 勿情緒激烈反應
  • 勿搶先回答,待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問題清楚後再行回答
  • 記憶不清事實,不猜測、勿腦補

最重要的是: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方有助於刑事司法真實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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