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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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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牛票的處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黃牛條款」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24
  • 資料點閱次數:488

生活與法律-黃牛票的處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黃牛條款」

法律問題Q&A:
Q1: 113年1月3日前販賣運動賽事「黃牛票」之處罰規定
A: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80年6月29日立法迄今)
因定義模糊、罰鍰過低,有法官認為未賣出就不構成,警方用釣魚手段蒐證而移送,法官判決行為人免罰等等,造成執法困難。在難生遏阻非法仲介或哄抬票券價格者之效果,也難以因應隨現代科技之進步,網路訂票系統盛行,衍生之大量利用人頭帳號、搶票程式等情形造成的亂象。

Q2: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黃牛條款」適用範圍?
A: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4條之1
1.生效日:113年1月3日
2. 目的:為促進運動賽事或活動觀賞人口提升之效益,及健全產業發展,增訂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相關管理措施,以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
3.適用範圍:運動賽事或活動門票。

Q3:賣黃牛票券之處罰:(運產條例「黃牛行為」一)
A:
(一) 運產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前段:
1. 適用範圍:公開販售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
2. 違法行為:超過票面金額販售、無票面金額之票券定價販售
3. 罰則:按票券張數*票面金額或應販售金額*10~15倍罰鍰
(二)運產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後段:
1.適用範圍: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
2.違法行為:定價販售(例如:之前大巨蛋測試賽的索票)
3.罰則:票券張數*新臺幣18000元

Q4:用假資料、假身分、外掛程式或掃票機器人取得票券之處罰(違法搶票、運產條例「黃牛行為」二)
A:
運產條例第24條之1第3項: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Q5:檢舉運產條例黃牛行為,對檢舉人之保護措施與獎勵
A:
運產條例第24條之1第5項: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檢舉獎勵辦法等相關子法,主管機關教育部研議中,預計在6個月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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