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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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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亂發訊息的刑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747

生活與法律-疫情期間亂發訊息的刑事責任

 

法律問題Q&A:

Q:網友在通訊社交軟體或社群平台張貼:「刀架陳時中脖子上」、「陳時中肯定是遺傳病」、「真想把陳時中按到地板上摩擦」、「希望中招的都是台獨」、「所以這次就讓台灣大爆發吧」等文字訊息,可能成立何種刑事責任?
A:
1、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Q:另有網友,假冒衛生福利部陳部長名義,在網路撰寫文章,呼籲:別出門,端午節(6月25日)過後,再看疫情控制情況,警告一旦染疫就算治癒,其後遺症也會拖累後半生等文字,並求轉發,如此可能構成何種法律責任?
A:
1、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109年2月25日新頒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此為行政裁罰)

Q:為何本件恐嚇案件比較難偵辦?
A:
因恐嚇訊息原始刊登於Wechat(微信),而此社交通訊軟體伺服器在境外,警方比較無法查知散布訊息行為人之真實身分,但對於轉傳上列恐嚇訊息至國內Decard社群平台的行為人,則已遭警方通知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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