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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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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做什麼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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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重要業務

檢察官到臺灣高等法院法庭實行公訴
本署檢察官專責全程到臺灣高等法院法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於蒞庭時確實論告,析述被告犯罪情節,並注意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協助法院發現真實,並保障被告人權。檢察官收受刑事裁判正本,逐案調卷詳閱判決所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規定,有無不當、錯誤、程序上瑕疵或其他違背法令等情事,必要時聯繫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決定是否上訴最高法院。

法庭照片
審核地方檢察署移轉、再議及相核案件
1、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案件,如發現相牽連案件或管轄競合等情形,陳報本署檢察官審核,得令移轉於其他地方檢察署。
2、 對於訴訟轄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聲請再議,或檢察官依職權陳送再議案件,均詳細審查卷證,如原不起訴處分不當,明確指摘應行調查事項,發回原地方檢察署續行辦理。再議如無理由則處分駁回,對於駁回之處分,告訴人如不服,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3、 審核訴訟轄區之地方檢察署辦理相驗案件,認無他殺嫌疑准予備查,如發現疏漏或應繼續追查情形,發交重行調查。


執行刑事裁判
檢察官收受最高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已判決確定刑事裁判,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規定,被告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看守所羈押,應由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但羈押被告看守所在原地方法院所在地,得由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長發交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被告同案犯數罪,部分先行判決確定,經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後,其餘部分復經判處徒刑、拘役者,仍得由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指揮執行。被告經判處罰金者,得發交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司法大廈

聲請再審及提起非常上訴
對於已判決確定案件,若發現確實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的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判決,為受判決人利益,得聲請再審;被告受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但發現確實新事實或證據,足認應受有罪判決或重刑判決原因時,得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檢察官詳述理由陳送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督導所屬各級檢察署檢察行政業務
為促進所屬檢察機關意見交流,定期舉辦一二審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會議、及檢察長會議,討論相關檢察行政業務及法律問題,凝聚共識,發揮檢察官辦案團隊效能。另不定期舉辦專案研習活動,或透過網路交流,互相交換意見,督導實務面運作或協調,俾利所屬各檢察機關業務推動。


協助辦理更生保護及犯罪被害保護業務
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伸張正義,一方面固是制裁壞人,另一方面則在保障好人,依據法律扮演謹守法律、維護公義,安定人心、穩定社會的角色,為了幫助出獄人復歸社會自食其力,本署協助更生保護會依更生保護法規定辦理更生保護業務,以仁愛精神,實施更生保護,結合社會資源,輔導出獄人等自立更生,早日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寧。另為照護因犯罪被害而頓失經濟來源的被害人或家屬,能儘速恢復生活常軌,本署協助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辦理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的遺屬或重傷者本人保護工作,透過政府機構與民間團體建立保護網絡,提供犯罪被害人各項生活及經濟協助管道,並提供醫療協助等訊息協助撫平心理傷痛,逐步穩定個人或家庭遽變後生活重建。


為民服務
為民服務中心本署於法庭大廈一樓設立為民服務中心之單一窗口,提供與民眾相關的偵查中或刑罰執行法律問題諮詢、訴訟輔導、聲請事項、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等業務,指派專人辦理,讓民眾於最短時間內獲得最高效率與最好的品質服務,以建立親民、禮民、便民的機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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