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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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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工作介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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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工作介紹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有關檢察官工作的規定檢察官法袍
以高等檢察署也就是大家常常聽到的第二審檢察官來說,相關的工作介紹如下:


一、 實施偵查—辦理有關犯內亂罪、外患罪及妨害國交罪等案件的偵查,當檢察官訊問被告,且蒐集相關證據後,必須決定要不要對被告提起公訴。
就是一般所稱的「起訴」。


二、 提起公訴—如果被告經過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他有很大的犯罪嫌疑的話,依照法律的規定,必須要起訴被告,讓法院進行審判的程序,經過法官嚴格的證據調查和充分的辯論程序後,由法官來決定是不是已經可以充分證明被告他有犯罪。如果相關證據已經足夠證明被告犯罪,那就由法官根據法律來判決被告有罪,同時判處被告應接受之刑罰,也就是「刑責」。


三、 實行公訴—檢察官起訴被告以後,檢察官基於代表國家跟被害人的立場,在法院的審判程序過程中,必須全程到法庭執行職務,例如:陳述起訴的概要、聲請法官調查可以證明被告犯罪的證據、對於被告的辯解表示意見及有關法律見解與量刑的辯論。


四、 協助自訴—在自訴程序中,協助自訴人。


五、 擔當自訴—要自訴程序中,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如果沒有可以承受訴訟的人的時候,法院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

偵查庭


六、 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當被告經過法官判決有罪確定後,判決所宣示的刑罰內容(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是有期徒刑與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沒收等)的執行。


七、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一)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移轉管轄案件。
(二)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的再議案件。
(三)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相驗報結案件。
(四) 刑事案件確定後,如果發現有符合再審事由,向法院聲請再審。
(五) 刑事案件確定後,如果發現審判有違背法令,這時候必須詳細說明理由,陳送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六) 督導地方檢察署的相關檢察行政業務。
(七) 其他為民服務的事項,例如:再議案件聲請的輔導、刑罰執行相關疑問的解答和陳情事項之處理等。
(八) 犯罪預防的宣導。

 

分隔線

 常見問題

一、檢察官與法官有何不同 

解答:

檢察官與法官的不同(司法院-審檢有別宣導影片)

 

二、不同的法袍顏色代表什麼職務 

解答:

檢察官法袍檢察官-法袍鑲

法官法袍法官-法袍鑲

書記官法袍書記官-法袍鑲

公證人法袍公證人-法袍鑲

公設辯護人法袍公設辯護人-法袍鑲

律師法袍律師-法袍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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