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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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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上訴權以及撤回上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7
  • 資料點閱次數:264

生活與法律-談上訴權以及撤回上訴

案例:小王因為拿著螺絲起子竊盜財物被起訴,地方法院審理後被判處有期徒刑7月。王太太覺得很冤枉,收到判決第1天就為小王提起上訴了。王太太提起上訴後,赫然發現小王偷東西竟然是為了買禮物討好第三者,非常生氣,覺得處處為小王擔心著想,非常不值得。


問題1:王太太提起上訴後,能不能反過來主張小王不僅罪有應得,而且犯罪動機不良,不顧家庭,沒有責任心,請求法官改判重一點呢?
問題2:如果王太太不能請求法官改判重一點,卻又心有未甘,能不能直接撤回上訴呢?


說明:
上回跟觀眾談到,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項)。除了被告可以提起上訴,被告的配偶也可以獨立提起上訴。
被告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無非是希望改判無罪或判輕一點,不然就是主張刑罰權有障礙事由。法律賦予被告之配偶獨立的上訴權,目的也是保障被告的權益。
基於家庭和睦跟人倫親情的考量,所以被告的配偶只能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絕不能提起上訴而主張大義滅親,要求上級審改判有罪或從重量刑。
既然王太太只能為小王的利益提起上訴,就算嗣後發現小王偷東西竟然是為了買禮物討好第三者,也不能要求上級審從重量刑。遇到這種狀況,一定非常不甘心,王太太越想越生氣,一不做,二不休,乾脆撤回上訴好了,真的可以這樣做嗎?
刑事訴訟法第355條規定:「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王太太只能為小王的利益提起上訴。如果已經提起上訴,除非小王同意,王太太自己不能任意撤回上訴。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
一般而言,被告遇到有其他人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時,心想既然已經有人為自己的利益提起上訴了,本身就不會再提起上訴,以免重複。此時若提起上訴者可以任意撤回上訴,因為被告自己並未提起上訴,案件就會確定而無從救濟。換句話說,小王就要被執行有期徒刑7月了。
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發生,刑事訴訟法才有「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的規定。所以王太太為小王的利益提起上訴後,即使再不甘心或是再生氣,除非小王同意,王太太也不能任意撤回上訴,目的就在保障小王不會因此喪失上訴審救濟的機會。以上解說,您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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