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督所屬各級檢察署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二) 辦理訴訟轄區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刑事案件。(三) 偵辦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等罪之第一審案件。(四) 辦理訴訟轄區不服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再議案件。(五) 指揮訴訟轄區刑事裁判之執行。(六) 監督所屬各級檢察署之行政業務。(七)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