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設備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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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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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設備監控
本署目前辦理之科技設備監控包括性侵害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及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
性侵害案科技設備監控業務
我國性侵害保護管束案件輔助以科技設備監控始於民國95年。本署則依法務部頒布「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於民國97年起承接科技設備監控業務,辦理監控設備之採購及維護等事宜。
因應我國通訊環境政策變革及強化前端設備,本署逐步進行設備功能提升、精進數據分析功能、優化隨身發訊器結構、開發使用者介面、新增科技設備監控整體維護作業APP、強化資訊系統安全性。
性侵害案科技設備監控從早年依法定點、定時之「宵禁輔以科技設備監控」,轉型至今採取「衛星定位全時監控」,並依據個案的犯罪模式及生活現況,劃定禁制區及禁止外出時段,以科技設備監控手段,配套觀護人之定期追蹤輔導,促使個案提升自我管理及心理內控的能力,增進防止再犯的效果。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業務
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逃匿,刑事訴訟法於108年7月17日增訂科技設備監控防逃機制,即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經司法院與法務部達成共識,決議委由本署負責規劃、興建「科技設備監控中心(Electronic Monitoring Center,簡稱EMC)」。
值此,本署成立科技監控組,並於110年11月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舊大樓2樓完成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運用科技設備取代傳統監督人力,視被告情節及人權考量等,規劃不同功能及效果之載具。例如:個案手機、電子手鐶、電子腳鐶、居家讀取器等,採用定位技術、搭配地理圖資,輔以電子圍籬的設置,使監控人員透過監控系統平台及行動APP,得以24小時全時掌控被告行蹤。
未來展望
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計畫整併現有性侵害案的科技設備監控、獄政外役監及監外作業受刑人防逃監控系統,期使規模擴大,吸納更多高科技業者投入技術研發,以及提升專業設備及人力的運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