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項目 |
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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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人民言詞申告 |
1.按鈴申告 2.填送申告單 3.引導入庭 4.報請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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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具保責付 |
1.聯絡保證人 2.指導辦保 3.送檢察官批准 4.辦畢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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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供應羈押候保被告誤餐餐點 |
1.清點人數 2.訂購餐點 3.分配用餐 4.檢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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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鑑定人、日旅費領取流程圖 |
1.報到處報到 2.應訊作證 3.持領據等回報到處領取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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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 |
1.到署口頭申訴或書面申訴 2.受理登記 3.分案(專案小組) 4.追蹤列管 5.結案 |
刑事保證金發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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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議案件流程 |
- 受理聲請
一審檢察官將再議書狀及案件卷證送二審檢察署分案辦理。
- 審核卷證
二審檢察官審核再議卷狀並為必要之調查。
- 結果處理
審核後簽請檢察長為下列處置: 一、再議無理由,處分駁回。 二、再議有理由: (一)告訴人聲請再議案件: (1)偵查未完備者,發回續查。 (2)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官起訴。 (二)被告聲請再議者,撤銷原處分。 三、聲請不合法,通知結案。
- 公告送達
書記官收受處分書類,公告結案要旨並通知聲請人,製作正本送達,發還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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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檢察官上訴三審流程 |
- 受理聲請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判決不服,具狀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 調卷審核
檢察官就聲請事項調卷審核。
- 審核處理
審核結果: (1)有理由者,製作上訴書提起上訴。 (2)無理由或逾上訴期間者,將不上訴理由通知聲請人。
- 提起上訴
於法定期間內(檢察官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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