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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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再議案件
對一審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聲請再議及依職權陳送再議之案件,均詳審卷證,如原偵查確未完備或處分不當,予以明確指摘或逐一列舉應行調查之事項發回續查。再議如無理由,則處分駁回,告訴人如仍不服,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實行公訴
2003年9月1日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全面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於蒞庭前詳閱案件並聯繫一審檢察官,析述被告犯罪情節,並於蒞庭時,確實論告,注意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以確保追訴犯罪成果,協助法院發現真實,並保障被告人權。
審核裁判書類
檢察官收受刑事裁判正本之送達,即逐案調卷詳閱,就認定事實有無錯誤、適用法則有無不當、訴訟程序有無瑕疵或有無其他違背法令情事,詳加審查,必要時並聯繫一審檢察官提供意見,以決定應否上訴第三審。已確定之判決違背法令應予糾正者,亦均詳述理由,送交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執行刑事裁判
對裁判確定之案件,在押人犯分案之後立即發監執行,或發交所轄各地方檢察署執行,使作姦犯科者接受法律制裁。
審核相驗案件
詳為審核轄區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之相驗案件,經認無他殺嫌疑予以簽結者,如發現疏漏或涉有犯罪嫌疑,即發交重行調查。
檢察業務交流
為促進檢察機關內部意見之溝通,發揮檢察官團隊辦案精神,以提升檢察官功能,定期舉行一、二審檢察官會議及專案研習活動或透過網路交流,對檢察業務、行政及法律問題等進行討論,互相交換意見,以凝聚檢察官共識。
協辦保護業務
更生保護在於以仁愛精神,結合社會資源,輔導出獄人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寧;犯罪被害人保護則係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的無辜被害人或其遺屬,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本署對此二者向來重視,指派人員協助辦理,俾期強化保護業務,預防再犯並促進社會安全。
為民服務
本署於法庭大廈一樓設立為民服務中心之單一窗口,對於民眾最關心且與民眾福祉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諮詢、訴訟輔導、聲請事項、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等業務,指派專人辦理。讓民眾於最短時間內獲得最高效率與最好品質的服務,俾建立親民、禮民、便民的機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