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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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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中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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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新月異,犯罪手法亦隨之不同,利用科技進行資料建檔及犯罪趨勢整合分析,作為偵查方向指引,為檢察機關辦案的重要突破。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稱本署)在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及法務部經費、人力挹注下,逐步推行全國毒品知識庫、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數位採證及偵查測謊等科技偵查作為。並規劃於109年5月20日轉型成為「科技偵查中心」,依據業務劃分為「科技偵查組」、「大數據組」、「科技監控組」。

數位鑑識實驗室

一、科技偵查組
除涵蓋既有科技偵查業務數位採證及測謊外,另持續增加科技研發、分析之要素,包含分析科技犯罪趨勢、解析新型態科技犯罪手法、研究科技法律實務、成立對策研擬實驗室、成立數位資料保全監管鏈等等,以快速因應科技化時代之犯罪手法。

(一)數位採證
因科技進步,緝毒及各類案件之證據資料存放在智慧型手機及資訊設備之情況日益普及,過去各地檢署所得之數位證物只能交由其他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曠日費時常錯失偵查時機,為期發揮科技化辦案效益,將數位採證之情資資料納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本署於106年間提出「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設立數位採證作業小組計畫書」,經法務部准予備查在案,隨即集中採購數位採證鑑識設備、採證軟體、數位資料抹除軟硬體及高階電腦供本署及各級地檢察署使用。
自107年起陸續在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彰化及花蓮等8處地方檢察署,成立數位採證中心,充實相關專業人力及設備,優先配置高階數位採證工具及設備,其餘地方檢察署則配發基礎之數位採證設備,並定期辦理全國性數位採證教育訓練。而此8處數位採證中心地檢署負有協助鄰近檢察及司法警察單位數位採證分析之任務,其他地方檢察署雖非數位採證中心地檢署,仍須由經專業訓練之數位採證人員進行初步數位採證作為、判斷解讀數位證據或報告。
此外,由於電腦採證與行動裝置採證之技術、原理及實際操作均有不同,需額外搭配電腦採證設備、軟體工具及教育訓練以培育專責人力,是自109年起本署為臺北、臺中及高雄地方檢察署配置電腦採證之相關設備,以進行電腦採證,各檢察署案件倘有電腦採證之需求,可委請協助。
本署並藉由定期辦理數位採證實務教育訓練、電腦採證及手機採證原廠證照考照課程、證照效期延長課程,及定期進行數位採證業務檢查,檢查項目包含數位採證室硬體維護、軟體更新、出入管制及證物保管等流程,確保各檢察署採證室均有維持證物鏈流程完整性之能力,使其出具之採證報告具有公信力。
為建置嚴謹之數位採證環境,確保數位證據鏈之連續,未來將以設立數位採證實驗室並建立數位證據資料保管鏈為目標。

(二)偵查測謊
偵查中除需積極蒐集犯罪證據外,排除式偵查作為亦是偵查手法之一體兩面,測謊便是其中常用之方法。透過測謊,除可協助提供偵查方向,如搜尋物證位置、確定有無共犯、了解受測人與本案有無關聯外,並可透過測謊建立物證關連性及檢驗證詞真偽。有鑑於現行設有測謊單位之鑑定機關員額甚少,檢察機關若有測謊需求,往往排程須達3個月以上,虛耗偵查時間,且國內測謊單位多集中在北部,中南部之測謊需求常因長途跋涉而難以顧及品質。為落實行政院核定之「運用科技方法建構優質司法偵查服務效能計畫」及培育檢察機關自身之專業測謊人力,本署於108年指派4名檢察事務官赴美研習測謊技術並取得專業測謊人員資格認證、同時採購測謊所需之相關設備器材,成立北區、中區及南區3大測謊中心, 期提升檢察機關測謊鑑定能量。
各區域測謊中心至少有主任檢察官、具備測謊專業知識及技能之檢察事務官各1名,分別負責督導瞭解署內執行成效、需求暨困難點及業務分配等事項、承檢察官之指揮就案件為測謊實際作業,運作規劃如下:
一、高檢署
(一)督導及協調各區域測謊中心執行測謊作業。
(二)預算及維護費用編列、人員訓練、督導及評估、資料整合及品質稽核等業務。
(三)辦理各區域測謊中心測謊圖譜複核業務。
(四)除本署測謊業務外,支援花蓮、臺東、金門、連江等地方檢察署(並視案情需要支援臺灣臺北、臺中、高雄地方檢察署轄區)之測謊業務。
二、北區測謊中心(設於臺北地方檢察署)
(一)除本署測謊業務外,負責支援新北、士林、桃園、新竹、基隆、宜蘭等地方檢察署之測謊業務。
(二)辦理高檢署測謊中心之圖譜複核。
三、中區測謊中心(設於臺中地方檢察署)
除本署測謊業務外,負責支援苗栗、南投、彰化、雲林等地方檢察署之測謊業務。
四、南區測謊中心(設於高雄地方檢察署)
除本署測謊業務外,負責支援嘉義、臺南、橋頭、屏東、澎湖等地方檢察署之測謊業務。

二、大數據組
為了精緻化辦案,導入科技化偵查實乃國際趨勢,本署先後開發各資料庫,再於109年建置整合科技偵查輔助平台、金流分析平台、納入汙水分析方法監測毒品情勢等等,以點(人、車、時、地、物等巨量資料倉儲)、線(如:航班及入出境交叉比對分析、GIS毒品地理資訊系統軌跡追蹤、人脈視覺化關聯勾稽、Fintech金流快速分析)、面(個人及整體犯罪網絡)方式,強化跨機關、跨區域系統之橫向整合及運用。

(一)全國毒品資料庫
緣臺中地檢署在97年成立「偵查資料分析組」,以視覺化分析系統將資料以圖像式呈現反毒資料圖像庫,分析通聯紀錄、手機門號、交通工具等資料,連結到可能之犯罪者,在緝毒案件中發揮了關鍵影響力,此為毒品資料庫及中小盤緝毒策略的濫觴。101年間倡議在各地檢署設立毒品資料庫,並購置電腦設備供各地檢署使用,惟大多數地檢署僅有各自管轄範圍內之毒品案件,建檔資料無法進一步整合分析。
嗣104年10月7日經法務部召集會議,研商如何利用資料庫等科技方法查緝毒品,裁示以本署為核心,建立全國毒品資料庫並督導各地檢署,協助(調)跨區資料整合分析,調集有資訊專長之檢察事務官,在本署第二辦公室偵查資料中心著手籌設全國毒品資料庫。106年5月11日行政院3548次院會行政院林全前院長提出「新世代反毒策略」後,指示反毒刑事政策中之緝毒面向以本署為主,建立「人量並重」的反毒策略,統合六大緝毒機關進行強力打擊毒品行動,並指示本署應進行整合6大緝毒系統及衛福部等毒品相關資料庫之研議,以更有效的統合情資。
109年為因應科技之發展,本署規畫將資料查詢及分析之功能擴大,故進行轉型為功能性導向資料倉儲及加值分析運用之科技偵查輔助平台,包括持續擴展各機關資料庫介接、建構重大毒品案件資料等,並於110年建立毒品知識庫,擴充毒品資料內容,且建立同分異構物資料查詢功能,除降低毒品誤判機率,更提供檢察機關以更有效率之工具進行偵查作為。

(二)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
為藉助大數據之科學化方法,分析犯罪者組織、網絡、趨勢、資金及犯罪所得流向,提供檢察官及被指揮機關快速之情資,並擬定確實有效的打擊策略,本署自105年底即積極籌建跨境電信詐騙資料庫,並於107年8月15日正式上線,名「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先後於108年、109年進行2次功能增修。
綜合各地檢署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法務部檢察書類檢索系統、外館所提供國人於境外涉犯電信詐騙犯罪經查獲、羈押、判決、執行、驅逐出境、遺返,或被懷疑即將從事犯罪而遭他國拒絕入境所通報之情資等犯罪情資為資料庫基礎之分析標的,並介接本署整合性偵查資料庫,結合法務部、移民署、警政署、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等資料,開發十大加值運用功能,精準協助偵辦集團性跨境電信詐騙案件。

(三)GIS地理圖資分析系統
107年起開發、增修「全國毒品資料庫地理圖資系統」,於109年再增修支援多人軌跡比對,不再侷限於僅毒品人口的查詢,並整合傳統通聯、IP通聯檔案及IMEI碼,結合待機漫遊紀錄之嫌犯手機地理位置經緯度,確實掌握嫌犯之地理資訊位置。

(四)毒品情勢分析
本署因建置了許多高科技設備及大數據資料庫,結合原有的統計人員,定期提出我國毒品情勢分析,對於我國目前毒品情勢由不同面向進行分析,如需求面及供給面之變化,各級毒品使用人口、新生人口及其他衍生性犯罪之交互影響等,分別提出相關數據及分析,再以每季、每半年及每年,發布分析報告及警示,目前已提出大麻的警示、外籍人士使用毒品的增加、向境外網購含微量毒品成分之健康類商品等,均係利用大數據分析,事先提出之警示或宣導。另本署於109年度辦理可行性評估委託研究案,成功自歐美等先進國家,引入建立廢(污)水研究分析方法,並自111年起,針對污水處理廠及特定行政區域之民生廢(污)水進行監(檢)測,併同實施宏觀及微觀之研究,期能發現毒品濫用趨勢,形成新型態之毒品濫用情資,與傳統社會科學研究結果互為對照補充,使國內毒品情勢能夠真實的呈現與人民,並提供決策者清楚現況,得以規畫或調整國家的緝毒政策。

三、科技監控組
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逃匿,刑事訴訟法於108年7月17日增訂科技設備監控防逃機制,即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經司法院與法務部達成共識,決議委由本署負責規劃、興建「科技監控中心(Electronic Monitoring Center,簡稱EMC)」,本署遂成立科技監控組,並於110年11月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舊大樓2樓建置完成「科技監控中心」,運用科技設備取代傳統監督人力,視被告情節及人權考量等,規劃不同功能及效果之載具,如:個案手機、電子手環、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等,採用定位技術地理圖資,輔以電子圍籬設置,使監控人員透過監控系統平台及行動APP,24小時掌控被告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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