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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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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 資料點閱次數:209

生活與法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

法律問題Q&A
問:誰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答: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定有明文。所以依該條規定,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前提要件,必須是要先發生「犯罪行為」,因為犯罪行為而受害的下列三者,才可聲請犯罪補償金:
(1) 申請人必須是因為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例如殺人罪、車禍之過失致死罪等。因為這類的犯罪被害人已經死亡,所以由他的遺屬來申請犯罪補償金。但必須要注意的是,依照現行新法之規定,如果是車禍致死之案件,如果被害人遺屬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規定可以請求保險金的話,就不能再來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主要理由是因為考量該強制保險之設置目的與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立法目的類似,都是用來補償被害人遺屬之損害,所以特別這樣的立法。但如果因為特殊情形而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險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者,如果符合本法之要件,仍然可以依本法提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2)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致重傷者」,不管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之犯罪行為,例如是故意被打或者不小心發生車禍,只要被害人因為該犯罪行為而導致重傷,受重傷之本人即可來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3) 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就是指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也可以來申請犯罪補償金。
問:可以申請之被害補償金之金額是多少?
答: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
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金額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重傷補償金:新臺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三、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以前依舊法(即112年7月1日以前)要分別審酌喪葬費、醫藥費、法定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等,申請人還要提出相關單據來證明,非常耗時,且對被害人很不利。而依新法規定則單筆定額,從速從優審理,原則上死亡案件直接核給180萬元,而重傷部分,則依重傷情節而直接核給80萬元到160萬元,而性侵害部分,則依被害情節而直接核給10萬元到40萬元,被害人不用再區分喪葬費、醫藥費、法定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等各種細項,再去提出單據,直接定額給付,這對被害人友善許多。

問:如果死亡案件的遺屬有很多人,誰可以來聲請?金額如何分配?
答:
依犯保法第53條規定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
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依上開規定可知,申請人有順位之分,第一順位是死者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是死者之祖父母。第三順位是死者之孫子女。第四順位是死者兄弟姊妹。而且一定要同一順位都沒有符合資格之人,才會由後面順位的人來申請。例如第一順位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只要有一個申請人還存在,不管存在的人是死者的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後面第二、三、四順位的人就都沒有申請之資格。如果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例如死者之父母早已過世,而且死者未婚沒有配偶,也沒有生小孩,這樣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時,就由第二順位的死者的祖父母來來申請,以此類推。
所核發之金額共180萬元,若申請人有數人時,則由數人來平分。

問: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答: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
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大家一定要特別注意上開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因為如果超過上開請求權之時間,是不能再申請的,如果來申請的話,也會被駁回。所以在此提醒各位要注意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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