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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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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飛人運毒案例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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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空中飛人運毒案例簡介

之前我們曾經介紹自國外寄送包裹入境,是毒品運輸入境的方式之一,尤其在新冠疫情爆發之後,日前有一則新聞是有關為10萬元代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毒郵包,幫派分子被訴面臨死刑官司的案例。現在疫情舒緩後,人員跨國來往又越來越頻繁,所以最近則是新聞報導一名27歲臺灣男子被澳洲警方指控,其於19日從泰國搭機抵達澳洲雪梨國際機場時,遭到澳洲邊境檢查署人員詢問,並檢查隨身和托運行李,結果查獲藏在酒瓶、茶葉包裝、浴鹽包裝內俗稱冰毒,在我國屬第二級毒品的甲基安非他命,估計重達21.2公斤。該名臺灣男子隨後被控輸入商業數量的邊界管制毒品而違反澳洲刑法,最高可處終身監禁即我國的無期徒刑(yahoo新聞:27歲台灣男子涉藏毒品逾20公斤闖關 澳洲機場遭逮。)

另一則報導則是有位設籍花蓮的19歲連姓男子在去年11月間,受到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尤力斯」之販毒集團成員,以免費前往柬埔寨金邊地區遊玩利誘,要求協助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三級毒品K他命等毒品來臺,而且如果成功闖關,再將毒品運送至新北市林口區某汽車旅館交付運毒集團成員,即可獲得豐厚報酬。於是該男子在去年11月23日就搭機前往柬埔寨金邊地區入住豪華套房爽玩3天後,販毒集團成員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1小包(驗餘總淨重4870.33公克)、第三輯毒品K他命(驗餘淨重10.41公克),黑市價格逾4,000萬元之毒品綁在該男子身上,同年月26日下午,該男子搭乘長榮航空BR-266航班從柬埔寨返抵桃園機場,在第二航廈入境時,當場被財政部臺北關人員查獲,並由桃園市調處詢問後移送桃園地檢署複訊,因程序中均坦承自白運輸第一、三級毒品犯行,檢察官遂建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ETtoday新聞雲:19歲屁孩柬埔寨爽玩3天 身綁4000萬毒品入境...下場慘曝)這案例有值得我們討論的問題及法律規定如下:

一、 運輸毒品罪之處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 導致涉案之心魔--貪念
類此案例與參與詐欺集團案或幫助詐欺案相同,都是源於一個「貪」字。許多人不願付出勞力及心力,也不願花時間找正當工作,只想發不義之財,不勞而獲,因此當有人誘以相當金額的對價,就不顧是否正當合法,貿然參與運毒犯行,擔任人體運毒的空中飛人。殊不知何以幫別人帶個毒品出境或入境即有這麼高的代價,是因為這些幕後運毒者擔心被檢警調查獲,所以才會誘以重金,找個做事不用腦筋的笨蛋來帶貨,如果被查獲,反正也是由該人來承擔罪責,真正的幕後運毒者大不了損失一批貨,下次如果冒險成功運毒入境,再轉賣就可以賺回來了。所以千萬不可因為一時貪念,為了一點小錢,就當阿呆幫人運毒,否則就會被貪念害死。尤其第一級毒品是可以判處死刑的,那就真的被貪念害到命都沒了。另外有些人體運毒方式是自口腔吞入或由肛門塞入體內,倘若包裝在體內破損致毒品漏出而被告人體吸收,嚴重者也是一命鳴呼,千萬不可輕易嚐試。

三、 天地不容,萬惡不赦
毒品如果成功運輸入境,則幕後運毒者除非是供自己施用,如此受害的可能只是他自己。但如果是要轉賣給其他人的,則會毒害許多人及其家庭。目前我國在監所內執行者,有將近半數是與毒品犯罪有關的,亦即除了本罪是毒品案件外,其他犯偷、搶、拐、騙,甚至殺人、傷害、家庭暴力等等各種犯行,亦係因毒品而發生。家中只要有人吸毒,全家從此陷入愁雲慘霧之中,如果沒有採取「大義救親」的作法,向檢警及醫療機構尋求救濟,並配合提供家庭支持,恐將會家破人亡,全家落入萬劫不復的境地。所以毒品之所以是萬國公罪,成為全世界共同打擊之犯罪,可想而知。因此加入運毒者擔任收件之角色,也是運毒共犯,乃是天地不容,萬惡不赦。

四、 阻絕境外,無毒家園,迷途知返,可獲減刑
檢、警、調、憲、海巡、海關6大系統努力將毒品阻絕於境外,以免入境後在國內散布毒害國人,因此許多毒品都會被攔阻,並查獲運毒集團。如果知悉有人訂購毒郵包運輸毒品入境的情事,請務必通報司法機關檢舉運毒惡行。但倘若涉犯運毒罪被查獲時,法律仍有提供大家迷途知返的途逕,除了自白自己的犯行外,並能供出共犯、幕後主謀,甚至是毒品來源,因而可以獲得改過向善的機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項: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因此如果一時失慮涉犯運輸毒品罪,則在符合上開規定時,是可以減輕刑度,獲得自新的機會。但可惜上開連姓男子雖然自白犯行,但似乎並未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否則又可以再減輕其刑。在此呼籲讓我們大家一起努力,將毒品阻絕於境外,共同建立無毒家園,當然也不要像前述澳洲查獲的臺籍男子一樣,將毒品運送出境,毒害他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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