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施用毒品駕車要不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605

生活與法律-施用毒品駕車要不得


法律問題Q&A:
Q:施用毒品後騎車、開車,有何刑事或行政責任?
A:
1、刑事責任部分: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行政違規部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2款、第2項規定:汽 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第2項)。

Q:如果因為毒駕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時,將擔負何種刑事及行政責任?
A:
1、刑事責任部分:
(1)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規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違規部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將終身吊銷駕駛執照。

Q:為何針對毒駕部分,需要研議修法?
A:
美國有10個州的法令,對毒駕採取「零容忍」政策,亦即只要駕駛人的體內,驗出毒品陽性反應,不問數值多寡,就應科以刑責;英國則列出各種毒品閾值(即門檻值),超標就視同不能安全駕駛,比照酒駕規定。目前德國、日本則和我國一樣,是採「具體危險犯」,須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結果,才以毒駕論罪。
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毒駕也有行政罰,但力道看來仍不夠,應搭配刑法,以嚴厲處罰手段並進,方能有效嚇阻心存僥倖的駕駛,避免再次造成人員的傷亡。
至於修法朝哪國立法例進行?法務部將擬定修法建議,並參考學者專家意見,以制定符合我國體例與民情的規定。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