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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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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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督導會報
臺灣自從59年開始,隨著經濟以及生產能力的提昇,國人逐漸重視智慧財產權;因應國內外對於智慧財產權之重視,政府持續從法制、執法以及教育等層面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仿冒盜版不法以及教育宣導。71年12月2日,本署與內政部警政署邀集行政院新聞局(現已裁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查禁商品仿冒小組、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財政部關稅總局(現為財政部關務署)、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法務部檢察司、法務部調查局召開之「全面加強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研討會」,第1號中心議題決議事項(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應於72年3月31日前,成立「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由上開單位組成,各單位選派1至3人為工作小組成員,負責偵辦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協調及督導業務,加強各機關間之聯繫與協調工作,並發揮打擊仿冒、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之功能。
同此期間,臺美間自76年起,就有關於智慧財產權、農產品、菸酒、金融等議題進行貿易談判;迨至73年起,雙方更展開「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雙方復於81年6月5日簽署「中美保護智慧財產權瞭解書」。82年3月8日至12日,臺美雙方舉行智慧財產權諮商第3次例行會議,會中美方請我方依前開「中美保護智慧財產權瞭解書」,將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執行措施建制為有制度性之持續工作,以顯示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決心與誠意。
行政院臺美貿易專案小組旋於3月19日召開第42次委員會,要求經濟部召開第7次保護智慧財產權協調會報以提出因應方案。會報中決議事項第(五)點:為有效執行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及督導列管執行成效,請法務部責成高檢署依據前述全面加強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研討會決議事項,儘速成立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法務部並於82年3月30日法82檢字第 06096號函,請本署於82年3月31日前成立查緝侵害智慧財產協調督導工作小組。嗣又於83年6月15日法82檢字第12540號函核示,於本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之中設置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
本署於81年全面加強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研討會後,即積極籌劃成立「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並於82年3月24日以檢義經濟字第2007號函,請內政部警政署邀集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查禁商品仿冒小組、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財政部關稅總局、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法務部檢察司、法務部調查局選派1至3人為工作小組成員,俾便負責偵辦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協調及督導業務。82年4月12日,由鍾革主任檢察官召開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內部協調會議,制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作業要點」,計分:
一、組織及任務功能
為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加強查緝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犯罪,溝通檢、警、調及財政、經濟、新聞等各執行機關之見解與做法,俾能全面動員各機關之人力、物力,以發揮團隊精神,落實查緝成效,於本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設置「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由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財政部關稅總局、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查禁商品仿冒小組、法務部檢察司、法務部調查局及行政院新聞局等機關派員及本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執行秘書與偵辦經濟犯罪檢察官、書記官長等組成,並由本署檢察長擔任小組召集人。經於82年3月31日成立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負責協調偵辦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權責機關及督導各所屬機關之執行業務,並將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加以列管、稽催、研考,藉以加強各執行機關聯繫工作,研討、溝通法律意見及查緝技術,建立共識,積極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
二、工作目標
為使各機關經由小組成員建立彼此聯繫管道並加強協調之功能,該小組固定每3個月定期召開「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督導會報」,小組召集人認有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臨時會議」。各成員應將該機關之工作狀況提出報告,並將工作上之疑難提出檢討,以確實發揮協調督導功能。
三、具體措施摘要
(一)建請法務部繼續舉辦司法實務研討會,研討智慧財產權等有關之法律問題,統一法律見解。
(二)提示所屬檢察官於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時應從嚴追訴具體求刑,其情結重大者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三)由本署繼續對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予以列管、追蹤、考核。
(四)檢、警機關受理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應積極進行,迅速結案,如有搜索扣押必要,應即為之。
(五)檢察官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判決,應詳為審核,如認有量刑過輕或適用法律不當之情形,應依法提起上訴,以資救濟。
(六)就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經裁判諭知得易科罰金時,檢察官是否准予易科,應本刑法第41條之立法精神,詳就被告之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情況審酌,以為准駁之依據。
(七)請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其授權簽證銀行發現出口簽證檢附之授權文件以及相關文件等有虛偽情事,應即將相關資料移送警察機關查明後,再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八)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等於受理各檢察署囑託鑑定之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請從速鑑定,或提供鑑定機關供參考。
(九)請行政院新聞局、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加強宣導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以建立國人共識。
82年7月20日由本署劉景義檢察長主持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督導會報第1次會議,與會各機關提案討論者計20案,並逐案做成決議。此後,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持續運作至今,已將近15年;工作小組並定期由本署檢察長親自主持召開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督導會報。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已召開43次督導會報,對於協調統合各機關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工作、打擊仿冒與不法、協調查緝步驟與統一法律見解等之各項具體成效,貢獻卓著,並深獲全球各貿易合作夥伴之肯定與嘉許。
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
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成為會員,為更善盡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會員責任,行政院乃定訂91年為「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並先後核定經濟部所提出之「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計畫」(91年)及自92年起每3年一期之「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該計畫目前執行至第5期,自107年起至110年),並成立跨部會之「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統籌協調推動加強宣導、教育訓練及查緝等分工合作執行,使保護智慧財產權法規與執行均能符合國際規範。
法務部於91年1月17日以法91檢字第0910800292號函,指示本署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本署乃於91年1月28日,由吳國愛檢察長召集主持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第1次會議,訂定作業要點如下:
一、目的
配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推動貿易自由化、國際化,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維護廠商合法利益及消費者權益,建立健全經貿秩序,貫徹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
二、執行機關
本署、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及各地方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及所屬各調查處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
三、協辦機關
行政院新聞局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四、計畫內容
(一)組成查緝行動小組
由本署組成查緝行動小組,成員應包括地方法院檢察署專案檢察官、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際貿易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人員,並協調相關單位配合,全面查緝仿冒。
(二)成立專案查緝會報
由本署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查緝專案會報」,召集查緝行動小組成員每週開會1次,於會報中擬定具體查緝行動計畫及協調任務分工,並檢討執行情形。其後於91年3月31日起,改為每月召開1次會議;後又改為每3個月召開1次會議。
(三)任務目標及分工
由查緝行動小組配合光碟管理條例之施行,全面查緝違法光碟工廠;由查緝行動小組深入追查仿冒品大盤商、犯罪組織及跨國仿冒犯罪;由查緝行動小組針對各地夜市及臺北市光華商場等重點地區進行全面查緝;由查緝行動小組針對網路仿冒進行大規模查緝;由財政部關稅總局督導各地海關加強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嚴防仿冒品進出口;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協調相關權利人團體例如各商標代表產業之工會、IFPI、BSA、MPA等相關成員於必要時到場協助辨識;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新聞局立即強力宣導政府查緝決心,並提供獎金,鼓勵檢舉仿冒。
(四)考核
本署應將查緝成果彙整,每週呈報法務部,並按月提出於行政院治安專案會議報告;查獲仿冒工廠及大盤商之有功人員,應從優敘獎,轄區內查獲仿冒工廠等重大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而轄區警察未提供情資者,應從嚴追究責任。
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至104年5月27日,共計召開41次會議。該次會議中主席王添盛檢察長裁示本會報原係配合「推動保護智慧財產行動年」之臨時性任務,該任務並無延長實施之命令,因此應已結束。該次會議後,智慧財產之保護、查緝及協調等事項,均由每6個月召開一次之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督導會報研議討論。
督導會報及重要執行成效
一、建立執法協調平臺
於我國各項貿易談判、智慧財產權談判及臺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等階段,本署配合行政院跨部會整合之要求及指示,統合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查禁商品仿冒小組、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財政部關稅總局、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法務部檢察司、法務部調查局及地方檢察署,先後成立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督導會報及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等統合協調平臺、提供法律意見、統一查緝執行步驟並檢討執行成效,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決心與成效得到美國以及世界各國之肯定,並使我國得以加入國際組織,獲得貿易平等對待之機會,對於國家經濟命脈之維繫與增長,至有貢獻。
二、光碟工廠納入管理規範
我國有許多光碟工廠,為避免廠商大量生產製造侵權光碟,於90年11月14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3480 號令制定「光碟管理條例」;經濟部依此條例在91年制定光碟管理業務及查核作業實施要點,並由該部智慧財產局、工業局、國際貿易局及標準檢驗局派員組成光碟聯合查核小組,以稽查不法。本署透過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督導會報及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等平臺,協調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共同查緝違法製造侵權光碟之工廠,使全國61家光碟工廠接受光碟管理條例之檢查及管理;並使非法之光碟工廠如大震光碟公司結束營業。
三、提供國際司法互助
對於跨國大型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督導會報及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均將犯罪相關資訊整提供予美國,使雙方能共同查緝不法,嚇阻犯罪。
四、持續查緝盜版教科書
因外文大學教科書遭影印店翻印盜版之情形嚴重,經美國教科書權利人團體反映,本署旋於91年4月24日由吳國愛檢察長主持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召開臨時會議。會中決議針對大學教科書遭非法影印、盜版問題,決議加強查緝。考量到教科書之查緝有季節性,例如在開學時有一高峰期,因此由檢警調等單位組成任務編組,多方面收集情資,再由本署擬定查緝方式及時間,全國同步執行校園盜版之查緝行動。該項查緝行動至今持續進行,歷時18年,全國性聯合查緝行動近40次,對於遏阻教科書遭盜版之犯罪,成效卓著。
五、整合法律意見、撰寫作業流程
本署對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議例如「電腦伴唱機重製灌歌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查緝卡拉OK/KTV、餐廳或飯店及伴唱零售業等營業場所涉嫌侵害著作權案件流程表」、財政部研議「海關查獲疑似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情資通報及刑事移送處理程序」等作業程序或規範時,均提供法律意見。近期除對於網路多媒體機上盒影音內容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事宜參加會議提供法律意見之外,亦研擬「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經法務部105年4月19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504511040號函訂頒全文19 點。
美國於西元1974年制定貿易法案,該貿易法案第301條規定「當美國廠商到美國國外作生意,受到當地國的歧視、不合理或不公平待遇時,美國總統也就是白宮方面可以直接以行政手段跟貿易對手國進行談判,如果談判不成時可以逕行報復措施」。因本條規定載於貿易法案第301條,所以稱之為「301條款」。美國「301條款」,包括「普通301條款」(針對自由流通貿易)、「特別301條款」(針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及「超級301條款」(針對鉅額公共工程或採購案)。我國於西元1989年被美國列入特別301(針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優先觀察國家名單,經過行政院及各部會多年之努力,美國貿易代表署對於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決心與具體行動表示肯定,故於西元2009年將我國從「特別301案」名單中除名。美國貿易代表署特別指出:我國持續加強智慧財產權之植髮及法制,已經蛻變成創新及研發之優質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