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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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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及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2703

背景說明

犯罪是否成立,有賴偵查與審判,審判是針對已經起訴之案件,起訴書已經公告,自無不公開的問題,偵查則不同,依統計資料,偵查案件起訴的約佔總件數的四成左右,亦即有六成的案件是不成立犯罪,如果這些案件在偵查階段,即被媒體大量報導,縱使偵查結果是不起訴,然早已造成對案件當事人的損害,因此,偵查不公開有其必要,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並訂有明文。惟隨著資訊的發達,民眾要求「知」的權利意識日漸高漲,如何在偵查不公開與民眾要求「知」的權利中間取得一平衡點,這些年來因應外界的檢討聲浪,法務部不斷在研修有關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由於新聞的發佈是否妥適周延,是能否落實偵查不公開最關鍵之處,為期辦理偵查刑事案件能慎重處理新聞,當辦案機關藉由發布新聞充分傳達各項訊息時,除能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外,並應兼顧被告、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故發言人對風險管理、發言技巧與尺度、偵查不公開等內容,均應充分瞭解,適度拿捏發言分寸,避免發言不當,對於媒體不實報導亦應即時澄清,以期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
法務部於81年數次函示內容均明示,據各界反映仍有部分刑案之重要案情於偵查中即披露於外界,有違偵查不公開規定。是最高檢察署於82年9月29日訂定發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又於101年7月31日修正為「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以下簡稱「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要求檢察機關妥適處理偵查中之新聞發布,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本署遂依規定成立「新聞處理檢討小組」,負責監督所屬各地檢署對偵查中案件新聞處理之妥當性,並設立發言人室,由發言人統一發言,負責辦理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事項。
為落實督導考核成效,法務部87年12月17日法87檢字第4557號函:為落實「法務部提昇檢調機關公信力暨親民形象方案」中檢察機關妥適發布新聞項目,並督導考核所屬檢察署確實依「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執行,並研擬成立「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督導考核所屬檢察機關妥適發布新聞。本署遂於88年1月1日成立「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確實督導考核所屬檢察機關妥適發布新聞。
法務部88年4月9日法88檢字第1166號函:法務部87年4月間訂頒「提昇檢調機關公信力暨親民形象方案」要求各檢察、調查機關切實執行新聞發言人制度以來及本署成立「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督導考核所屬檢察機關妥適發布新聞之後,各檢察,調查機關對外恣意發言之情形已有所改善。本署以89年9月21日檢偕輔宣字第000026號函,繼續並督導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確實依「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執行,並請所屬各高分檢署切實執行督導考核所屬檢察機關妥適發布新聞。

回顧重大司法新聞事件對偵查不公開造成的影響以及促成對新聞處理設立檢討小組的歷程

一、重大司法新聞事件及影響
(一)86年4月14日,藝人白冰冰年僅16歲的女兒白○燕,突遭陳○興、林○生、高○民等嫌犯強行擄走,並向白冰冰要求500萬美元贖金,但白○燕最後卻因繳交贖款未果慘遭撕票。而陳○興等人在犯案後躲藏期間,數度在都市巷弄內與警發生躲緝槍戰突圍事件,並陸續發生對民眾性侵害和殺人案件,造成當時社會惶恐不安、人人自危。當時新聞媒體報導為爭奪收視率、搶獨家,更是荒腔走板,例如:新聞報導根本不管人質是否安危便公開報導綁架案件進而嚴重影響警方緝兇辦案、無視其母白冰冰內心感受直接刊登白○燕被撕票之死亡淒慘照片。陳○興更在林○生及高○民死亡後不久,於夜間持槍進入南非武官卓○祺官邸挾持其全家共6人,在挾持人質過程中媒體竟還數度撥打電話進官邸連線專訪嫌犯陳○興而引起民眾怒罵。「白○燕案」事件發生後,檢警機關要求承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除為了確保偵查程序能夠順利外,更要保護案件被告及相關人員的隱私、名譽等事項,所有知悉案件內容之相關人員均要落實遵守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避免洩漏案件相關資訊而遭新聞媒體報導。進而在89年7月19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要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二)95年3月17日晚上9時40分,李○安與其弟李○全合謀以破壞南迴鐵路軌道方式,殺害李○全妻子陳○琛以詐領保險金,檢察官相驗陳○琛死因時發現可疑,進而轉向調查李○全是否涉案,李○全嗣後自殺死亡。當本案進入偵查程序後,新聞媒體報導不僅陸續披露案件調查進度,更長期駐點在李○全的家門口,導致攤販雲集促使民眾好奇前往觀看之景點,李家從此被媒體稱為「泰安休息站」。此刻新聞媒體好像已對案情完全知悉,報導內容咄咄逼人,嫌犯和家屬面對「泰安休息站」的無奈社會公審,造成極大的身心壓力,李○全的母親也數度請求媒體:「不要再拍了,人都已經死了。」顯現司法機關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之重要性。
(三)102年2月16日兇嫌謝○涵犯下了新北市八里雙屍命案震驚社會,案件偵查時,謝○涵誣指有共犯參與並編織其與被害人特殊關係,引起媒體高度關注,不時收集相關周邊新聞,並持續播報案件發展進度,此刻新聞媒體好像已對案情完全知悉,報導內容咄咄逼人,嫌犯和家屬面對無奈社會公審,造成極大的身心壓力,最後檢警偵辦結果認定本案僅謝○涵1人所為而將其起訴。事後被誣指為共犯之呂先生接受媒體專訪時,談到被誣陷的內心感言:「最恐怖的不是謝○涵,是整個社會的人云亦云」,盡顯嫌犯和家屬面對社會公審的無奈,也說明了偵查不公開原則對嫌犯和家屬保護的重要性。

二、歷年來本署督導所屬機關遵行偵查不公開相關作為
歷年來本署督導所屬機關遵行偵查不公開相關作為如下:
(一)本署於97年1月8日以檢輔解字第0971800006號函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轉知法務部96年12月19日第1136次部務會報重要事項彙編號次8指示以:近日媒體報導○姓律師涉司法黃牛案,對於案件偵查核心事項引述詳盡,引起外界對於檢調機關是否嚴守偵查不公開之質疑。按偵查不公開原則,即所謂偵查密行原則,其立法目的一則為防止偵查方法及內容洩漏,避免嫌犯逃匿、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以致難於發現真實,影響案件之偵查;二則在於保護當事人之名譽免於受損害,為偵查同仁應清楚認知之重要刑事原則,希相關同仁均能謹守本份,嚴格遵守,尤其在查察賄選期間,更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二)97年6月20日,本署邀集所屬各高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召開研商如何落實「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功能事宜會議,作成相關決議,以97年6月27日檢輔宣字第0971800137、0971800138號函送各高分院檢察署遵照辦理並副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關結論如下:請督飭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偵查中案件之對外發言;應確實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並謹守「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對於社會矚目之重大案件,檢、警、調偵辦之具體內容經媒體大肆報導,應加強監看,主動調查分案檢討是否有檢察或警調人員違反「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等相關作業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及洩密情節,並將查處情形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陳報本署;對於偵查中案件媒體報導有損及承辦機關形象及造成負面影響者,應先行聯繫與瞭解,必要時促請該地方法院檢察署即時回應或更正,以正視聽並維護政府機關形象,避免衍生不必要之困擾,並請將相關資料與處理結果,以傳真方式或電子郵件方式,陳報本署;督導轄區所屬各檢察官,就偵辦中具體個案,避免涉入政治活動及參加相關媒體政論節目,並提出個人意見。本署又於97年6月27日以檢輔宣字第0971800139號函請所屬各檢察機關依「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6點第2項後段規定,將新聞處理檢討小組處理結果及定期所召開之會議決議紀錄,按季彙陳本署再轉陳法務部。
(三)101年12月5日司法院、行政院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會銜制定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將偵查機關之實施作為作具體之規定,惟各刑案偵辦單位仍有洩漏相關案情或涉案個人隱私之情事發生,迭受各方批評,有鑒於此,法務部於第1317次部務會報指示本署草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本署草擬完成並在105年度第2次檢察長業務座談會中提出討論後報部,經法務部核定並由法務部於107年2月26日以法檢字第10704507910號函頒以法務部名義訂定之「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
(四)最高檢察署針對「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與司法院、行政院於108年3月15日會銜發布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兩者規定高度重疊,曾於108年1月15日召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研商結論為該「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常有彼此用語及定義寬嚴不盡相符之處,造成各機關適用上之困擾,由司法院、行政院會銜發布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既已大量參酌「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及用語,以期法秩序之一致,且原「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中之規定,若已規定於法位階較高之修正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則已無於「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中保留之必要;若未提高法位階訂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之部分,則多屬細節性、技術性之條文,如內部行政督導及究責程序、新聞採訪區之劃設等,考量偵查機關及各輔助偵查機關分屬不同部會,且各有不同之機關特性,宜由各機關參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意旨,依其機關之屬性,各自訂定合宜之行政規則來加以落實。該會議紀錄報部准予備查後最高檢察署於108年3月26日以台文字第10812000260號函通知各相關機關「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自108年3月22日停止適用。在「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停止適用。為配合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將於108年7月1日起實施,本署依法務部指示於108年4月25日召開研商有關「檢察機關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及劃定採訪禁制區」是否採取一致性或因地制宜之作法會議,結論為:目前全國檢察機關依辦公場所空間大小,規劃以會議室、簡報室、新聞發布室、記者招待室等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均合乎規定,故可採因地制宜作法,並得因個案需求臨時指定採訪地點。有關劃定採訪禁制區之相關規定:1、除有特別情況經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同意者外,各檢察機關下列區域宜劃定為禁止採訪區:(1)檢察長辦公室、(2)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公室(不含襄閱主任檢察官辦公室)(3)檢察事務官辦公室、(4)紀錄科書記官辦公室、(5)偵查庭、(6)法警室、(7)候訊室、(8)候保室、(9)律師接見室、(10)囚車道。2、上列處所皆為檢察機關辦公較核心之區域,如何劃定採訪禁制區(例如採取門禁或其他方式),由各檢察機關自行決定,至於收發室、駕駛室則是行政管理之問題,與禁止採訪較無關,由機關與媒體溝通即可。(該會議紀錄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27日以法檢字第10804521120號函准予備查)
(五)嗣法務部於108年6月26日以法檢字第10804517770號函修正「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自108年6月26日生效)。
(六)有關刑案新聞之監督及側錄:1、在原「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6點第3項有做規定,此要點停止適用後,上開修正生效實施方案增列第10點規定:本署得指定專人蒐集、側錄偵查案件之新聞報導等資料,並即時陳送首長核閱。如發現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者,得送交各該所屬機關處理。2、本署王添盛檢察長旋於多次主管會報提示本署訴訟輔導科負責監看實體及網路(含即時)新聞。
(七)本署108年8月28日事務分配亦指定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名單。(成員名冊如下表)
(八)本署依法務部108年6月27日法檢字第10804514320號函指示:依法務部108年6月18日舉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1條設置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研商會議主席(張斗輝常務次長)結論二,由本署設置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督導所屬檢察機關,及調查局、廉政署。本署依該指示並與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商議後,於108年8月30日成立「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成員名冊如下表),並以108年8月30日檢輔宣字第10818000290號函報法務部備查及副知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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