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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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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1115

設立背景

前總統馬英九於97年7月間視察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後,由總統府發布新聞稿指出,對於民間非法竊聽的行為,應該加以遏止,並指示內政部與法務部組成專案小組,研議有效打擊坊間非法竊聽方案。馬前總統曾於該次總統大選競選期間提出「新世紀臺灣人權宣言」,主張全面禁止政治監聽、政治查帳,更在就職演說中,提到「臺灣的民主將不再會有非法監聽、選擇性辦案、以及政治干預媒體或選務機關的現象」,要求執法機關落實馬前總統的人權政策。
馬前總統表示,未來執行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必須符合二個要件:第一是「合法」,第二是「必要」。二者缺一不可。且不但執法機關不得為非法監聽,民間非法監聽的行為,也應該要遏止,因此要求法務部及內政部組成專案小組,研議有效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的方案,以維護民眾隱私。法務部接獲馬前總統指示後,就「有效打擊坊間非法竊聽方案」先後召開二次分工會議,並指示由本署成立「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本署遂訂定「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作業要點」,邀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暨本署所屬相關檢察署不定期召開督導會議,並於98年2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署2樓簡報室,由顏大和檢察長召開第1次「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督導會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商業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各檢察署代表等20餘人與會。

重要督導小組會議

一、98年2月12日第1次「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督導會議,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報告配合查緝所研擬之行政查處作為,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提出對可疑從事非法竊聽徵信業者之具體查緝行動計劃,於會議中共同討論。會議主持人並要求各相關單位積極辦理查緝之工作。
二、98年6月12日第2次「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督導會議,各機關提出相關之行政查處報告及業務、案例報告,並就案件遭遇之困難相互討論,提供案件之破案技巧及因應之道。
三、99年1月18日第3次「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小組」督導會議,各機關提出相關之行政查處報告及業務、案例報告,在各機關全力配合執行各項業務下,已見相當之成效。會議主持人並做成三項結論:
(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積極檢討修正電信法,將違法竊聽之業者納入行政裁罰(勒令歇業),以便經濟部得以廢止公司登記。
(二)建議內政部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查處坊間非法竊聽應以偵辦竊聽行為為主軸,再向上追查竊聽器材來源。
(三)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檢討現行查緝坊間非法竊聽專案績效評比方式,以期更有效打擊坊間非法竊聽案件。
四、100年7月18日第6次「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督導會議,主持人顏大和檢察長舉英國世界新聞報因駭入失蹤小女孩行動電話語音信箱,延誤破案時機遭各界痛批,最後導致停刊為例,說明打擊坊間非法竊聽案件之重要性。除各機關提出相關之行政查處報告及業務報告外,會中並決議,陳報法務部轉請行政院指定徵信業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便於業者違反相關法令時,可以進行行政裁處。
五、101年1月17日第7次「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督導會議,除各機關提出相關之行政查處報告及業務報告外,並探討「以未附加監聽功能之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蒐集個人位置資料之法律問題」,就各檢察機關、法院之案例,分析以GPS蒐集個人位置資料的行為之法律地位及刑事責任問題。
六、102年7月31日第10次「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督導會議,除各機關提出相關之行政查處報告及業務報告外,主持人並要求各檢察長轉知所屬各(主任)檢察官,日後應於偵查相關案件時,多加注意就卷內發現來自告訴人或被害人、第三人提出之例如電話錄音、錄影,或透過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軌跡擷取之非公開活動畫面、所在位置資料,若係疑似透過民間徵信業者或第三人,使用器材不法監聽、錄影、錄音所得者,或徵信公司、通訊器材行之經營負責人及受派處理之從業人員,疑有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章者,應主動查緝行為人是否涉及不法,以彰法治。
七、104年1月30日第13次「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督導會議,除各機關提出相關之行政查處報告及業務報告外,主持人亦指出,通訊軟體LINE已成為網路犯罪率最高的途徑,APP應用軟體的暢行,常常被利用作為犯罪的工具,加上行動支付時代的來臨,將來此類新興支付方式也很可能成為犯罪手法,督導小組應加強此方面的防制工作。
八、107年1月30日第19次「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督導會議,除各機關提出相關之行政查處報告及業務報告外,會中亦藉由探討「數位證據舉證實務」專題,分享各單位於案件執行時,因應數位時代來臨所遭遇之數位證據之採證、鑑識及法律適用等實務經驗。主持人指出,在民主法治時代,隱私權儼然成為生命權以外之重要權益,隱私權包括私人行蹤、私人通話等多項權益,是以隱私權非常重要。美國之非政府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於西元2018年1月15日公布所做之調查,臺灣「自由程度」高達93分,比美、法等國分數都高,愈自由愈需要靠法治維持,以避免發生濫權、自由被濫用的情形,此有賴執法單位努力。
九、108年1月29日第21次「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督導會議,除各機關提出相關之行政查處報告及業務報告外,會中亦藉由「毒品運輸案件分享及裝設GPS衛星追蹤器適法性探討」專題,探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是否可適用於裝設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現行法規針對檢、警、調機關使用GPS追蹤器之偵查作為有無法律授權依據、偵查人員是否有因違法偵查而犯刑法第315條之1之疑慮、使用GPS追蹤器獲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等項,並以多件案例剖析法院最新實務見解。主持人指出,GPS衛星定位之使用既經最高法院認定非法所明定容許之偵查手段,正本清源解決之道仍是透過修法,至於修法前檢察、司法警察機關如何運用GPS之一大難題,尚須仰賴法務部儘速協助解決。

實施成效

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自98年1月成立後,在檢察、警察 、調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經濟部通力合作之下,查緝非法竊聽案件之工作已發揮相當之成效,此類透過非法監聽竊取他人通訊內容之刑事案件越來越少,復因網路日益發達,隨著科技進步,竊取他人通訊秘密或妨害他人言論自由之手法亦日新月異,督導小組也逐漸轉型,將督導範圍擴及至使用非法手段影響他人秘密、通訊、言論及侵入電腦、網路等犯行,以達到保障人民通訊自由、言論自由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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