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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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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犯罪所得專組——查扣犯罪所得綜合協調小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2524

設立背景

近年來各國為澈底剝奪不法所得,斷絕犯罪人之利基,進而杜絕犯罪誘因,積極推動查扣犯罪所得之相關政策,以美國、英國等國為例,均設有專責單位進行犯罪所得查扣。而國內近年來亦發生許多重大貪瀆、經濟犯罪案件之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已將資產移轉第三人,於判決確定後,司法機關有關犯罪所得沒收之執行無所得,但該被告或其家人卻仍過著豪奢生活,顯違公平正義,實有必要於偵查中即發動相關查扣作為。
考量重大犯罪案情繁雜,檢察官難有餘力同時處理案件偵查與犯罪所得查扣,且查扣犯罪所得之時機稍縱即逝,實有必要推動專責機制,強化查扣效能。為利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司法互助等事宜,乃於「檢察機關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草案第3點規定,於本署設立查扣犯罪所得綜合協調小組,負責協調各檢察機關間及檢察機關與各相關單位間辦理查扣犯罪所得事宜。該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官1人為召集人,並指派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數名兼辦。
為有利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司法互助等事宜,法務部於100年5月19日以法檢字第1000803075號函請本署成立查扣犯罪所得綜合協調小組,辦理相關業務。並於100年5月19日以法檢字第1000802977號函頒「檢察機關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

因應刑法沒收新制成立犯罪所得追討小組過程

因應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1日施行,為全力推動追討犯罪所得政策,法務部於105年6月15日,在法務部2樓簡報室,由張常務次長斗輝主持,舉辦「研議因應刑法沒收新制檢察實務配套制度第3次會議」,召集最高法院檢察署、本署及各高分院檢察署、各地檢察署及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統計處、資訊處、檢察司與會。
會中除討論將法務部100年5月19日函頒之「檢察機關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納入修正為「檢察機關追討犯罪所得實行要點」等外,並由主席裁示由本署成立追討犯罪所得資訊平臺,定期召開追討犯罪所得會報,督導執行。各檢察機關均應成立追討犯罪所得專組,由本署於105年6月22日前彙整相關承辦人員名單報部等;並指示本署督導所屬各檢察機關因應刑法沒收新制施行,進行偵查、審理、通緝、執行中案件之檢視,就其辦理情形定期陳報,並優先就社會關注、重大矚目或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案件進行檢視;請資訊處於105年7月1日正式將查扣變價專區網站建置於外網,並請本署於上開網站正式建置前,與資訊處洽商各地檢察機關相關變價資訊上網事宜,且定期更新,並請本署督導所屬各檢察機關落實辦理查扣變價作業並發布新聞;請本署督導、協助所屬各檢察機關完成贓物庫檢視,並於105年9月30日前視檢視結果辦理所需費用評估;請本署儘速成立業務諮詢小組,小組成員名單於105年6月22日前陳報法務部,並於一、二審業務交流區蒐集相關實務問題,研議並統籌回應,如涉法律疑義,則洽法務部檢察司諮詢辦理等。
本署依法務部105年6月15日「研議因應刑法沒收新制檢察實務配套制度第3次會議」議題五之主席裁示,成立業務諮詢小組、查扣犯罪所得綜合協調小組及兩岸罪贓協處小組。
本署於105年6月16日以檢文洽字第10510007090號函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責成各檢察機關成立「追討犯罪所得專組」,辦理追討犯罪所得業務。並指定其中1人為聯繫窗口,於105年6月22日中午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本署承辦人信箱,俾彙整陳報法務部。
本署於105年6月17日以檢文洽字第10510007100號函本署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就刑法沒收新制將於105年7月1日施行,為加強辦理查扣變價事宜,各檢察機關對於辦理查扣變價作業程序如有疑義或有困難,可提報請求協助事由傳送本署承辦人信箱,俾協調具經驗及熟稔變價程序之機關提供資源或協助。
本署於105年6月27日以檢文洽字第10510007480號函報法務部,檢陳「一、二審檢察機關『追討犯罪所得專組』名冊」(105年6月版)1件。
法務部於106年01月17日以法檢決字第10604504340號函,檢送訂定之「檢察機關追討犯罪所得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106年1月17日生效。
法務部於105年12月06日以法檢決字第10504538780號函檢送該部105年11月15日「研商犯罪所得查扣、變價及自動繳回機制會議」會議紀錄,會議中由各地檢署報告及討論查扣犯罪所得、聲請沒收、變價及自動繳回辦理情形及遭遇之困難,主席張斗輝次長並裁示:請臺高檢署、各高分檢署代表回去向檢察長報告,聯繫各地檢署檢察長,請其督促辦理變價及自動繳回;請各地檢署於105年底前完成偵查中犯罪所得自動繳回機制;請各地檢署能於3個月內完成首件變價案件;請各地檢署因地制宜選出適合為變價之標的;執行查扣、變價,若有相關問題,可隨時向檢察司或臺高檢署反映;偵查中之變價,如何與行政執行署聯合拍賣,會後再研議。另請檢察司儘速於105年底前完成執行中委由行政執行分署變價之流程;自動繳回最方便且最無責任,請多善用此機制;3C產品須注意「抹除」,避免洩漏個資,臺高檢署及臺中地檢署均有購置抹除器,可洽上開檢察署借用;請各地檢署統計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之件數及金額並彙送臺高檢署。
法務部於105年11月25日以法檢決字第10504538720號函本署,以為瞭解檢察機關辦理「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之推動成效,請本署彙整各檢察機關105年7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之件數及金額後陳報該部,並持續以季報方式,陳報相關之件數及金額。嗣本署於106年6月27日以檢文洽字第10600071980號函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辦理「偵查中變價」之推動成效,請提供自105年7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辦理「偵查中變價」之資料,依附件格式填載,並於106年7月5日前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署承辦人信箱,以利彙整。
法務部於106年1月18日以法檢決字第10604502900號函本署,請彙整各檢察機關研擬訂定之「偵查中犯罪所得自動繳回流程」後報部憑辦。嗣本署於106年1月26日以檢文洽字第10600011060號函各地檢署,請將該署訂定之「偵查中犯罪所得自動繳回流程」函送本署,以利彙整。
法務部於106年6月19日以法檢決字第10604503060號函本署,為瞭解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變價」之推動成效,及檢視各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變價」機制成效,請本署彙整各檢察機關105年7月1日起迄今「偵查中變價」之件數及金額後報部,並持續以半年報方式陳報。嗣本署於106年6月27日以檢文洽字第10600071980號函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辦理「偵查中變價」之推動成效,請提供自105年7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辦理「偵查中變價」之資料,依附件格式填載,並於106年7月5日前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署承辦人信箱,以利彙整。
本署於107年5月2日、10日於臺中地方檢察署舉辦2場次「查扣變價實務運作」教育訓練,由各地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參加受訓,使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瞭解、熟悉查扣變價作業流程、扣案3C產品之軟硬體資料抹除操作及拍賣程序等相關實務運用。
107年8月2日召開研商建置「查扣及追討犯罪所得資料庫」相關事宜會議,會中邀請法務部檢察司長官、資訊處、統計處與全國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就建置追討犯罪所得資訊平臺,建立與中央銀行及金管會等相關機關聯繫窗口。定期召開追討犯罪所得會報,訂定犯罪所得查扣指標、沒收執行的實現率等共同討論,本次會議,依法務部指示由「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案管系統)增列資料輸入項目欄位,以利統計單位產出查扣追討犯罪所得報表。
107年11月28日本署召集內部相關科室研商「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有關查扣犯罪所得相關數據之建置、統計相關事宜」會議,就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追討犯罪所得會報,訂定追討犯罪所得查扣的指標及沒收執行的實現率及取消人工統計,由案件管理系統取代人工統計的數據做相關討論。
108年1月17日召開研商「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有關查扣犯罪所得欄位增修與資料介接」相關事宜會議,再次邀請法務部檢察司長官、資訊處、統計處與全國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及本署相關科室,就:一、查扣追討犯罪所得欄位的增修;二、與警政署、調查局有關資料的介接;三、為司法互助,含大陸地區被害人罪贓的返還;四、本署將至各地檢署督導考核運作情形交換意見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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