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人死可以復生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4
  • 資料點閱次數:3939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同班同學朱一寧,這天在他的週記上密密麻麻寫上一大段發生在他家一樁曲折的奇事,他們的班導師看到以後,覺得這段真人實事不僅情節離奇,而且還富有平時難得遇到的法律問題。因此特別要朱同學出來向同學作一次口頭報告,讓同學們共同感受到朱家的歡欣氣氛,也多瞭解一些法律上的相關規定。


  發生在朱家的奇事,在口才便給的朱同學娓娓道來真的引人入勝,事情發生在四十多年以前,當時是民國四十八年的八月七日,一股強大的西南氣流夾帶傾盆豪雨,在臺灣中部平原引發重大的災害,滾滾洪流,無情地吞噬了廣大的村落與田地,奪走不少人的生命與財產,史稱「八七水災」。朱同學的老家就在八七水災最嚴重的彰化縣,水災發生當天,務農為業的朱同學祖父也就是「阿公」,為了農事還是冒雨外出巡田,忽然間大水湧至,就這樣音訊全無消失無蹤。留在家中的奶奶和兩個小孩,其中十二歲大的男孩,也就是朱同學的父親,情形也沒在好到那裡去,洶湧而至的大水,很快就把他們家賴以居住的土角厝淹沒,幸好三個人命大,爬上屋外的大樹才在第二天被人救下保住一命。大水退了住屋與屋內一切用具也就沒有了!留在彰化已經沒有生存下去的條件,不想被命運擊敗的奶奶,咬緊牙根帶著兩個需要拉拔的孩子到台北來打拚,受盡千辛萬苦,才在台北落地生根,經過多年努力把孩子養育成人,家境也逐漸進入小康,而且有了朱同學與他的妹妹的第三代。


  朱同學的阿公自從八七水災消失以後,由於始終沒有找到屍體,原先家人還是存有一絲絲的希望,日子一年一年過去,家人也漸漸把他淡忘了,不過戶籍上始終還留有他的名字。也沒有人懂得為他去辦什麼手續,直到民國八十年間,戶政單位才主動請檢察官替他向法院聲請,用判決宣告他死亡,這才把他的名字從戶籍上除去。


  其實那次水災並沒有奪走朱同學阿公的命。大水沖走他後很幸運地抓住一塊木板,以後隨波逐流沖進了一條河流,被水流帶到出海口,結果擱淺在海邊的沙灘上,不知昏睡了多久才悠悠醒來,腦筋卻一片空白,什麼都記不起來,幸好當地一戶好心居民收容了他,要他幹些粗活,給口飯喫。過了一年,智力才慢慢恢復一些,只是人從那裡來,始終無法交代。在這村莊中一呆就三十多年。後來村中父老覺得這老人年紀夠大了,長此下去也不是辦法,便設法把他送進養老院就養。這時可說是時來運轉,被他遇見一位熱心服務的轄區蔡警員,他肯定老先生是一位失蹤人,只是喚不回他的記憶而已。便向各方求證,最後斷定這位孤苦老人就是蘇同學的阿公,通知蘇家去認領,果然不錯。目前人已領回由蘇家供養。只是戶籍上已經註明宣告死亡,現在人又活著回來,在法律上該怎麼辦才好?

 

 

 

 

 


  一個人的出生,在目前人工受孕的投術十分發達的情形之下,想要生個孩子,還是要借助「代理孕母」的情形下,用自然出生的方法,才能完成傳宗接代的使命。至於人的死亡目前在民法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然死亡;一種是擬制死亡。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依民法第六條的規定,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死亡是自然人權利能力的終期。人一旦死亡一切權利能力都歸消滅。人什麼時候才算死亡?通常對自然人死亡的定義,是採取心跳停止、呼吸停止與瞳孔放大三個要件,一個人具備這三種情形,就算是死了。不過這種鐵例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頒行後已經受到挑戰,因為這條例對於人的死亡,是以腦死作為判定的標準。與現在的死亡判定標準是不同的,目前這兩種標準是併存的。

  死亡宣告制度是因為一個人失蹤以後,由於生死不明,很多法律關係都無法確定,以免損害到第三人的權益,像人欠人的債務關係,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財產的繼承關係、保險的理賠關係,都要儘速處理。因此民法在總則中制定了對失蹤人的死亡宣告制度,按失蹤人失蹤的狀態,分成三個段落來聲請死亡宣告,一般的失蹤人為失蹤後滿七年;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的人為三年;遭遇特別災難的人是一年。由檢察官或者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死亡宣告的死亡日期,依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中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法條中所規定的「推定」,就是說這種死亡,有別於自然死亡,是可以用反證來推翻宣告死亡的事實。像朱同學的阿公,人活得好好的,卻被法院宣告死亡,活著的人便是最好的反證。根據這個反證,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5條,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請求判決將原來的宣告死亡的判決撤銷。

 

 

更多資訊

訴訟輔導

法學及法規資料庫查詢
全國法規最新消息
法律詞彙解釋
法律常識問題
法律宣導資料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