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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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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人千萬不可碰毒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4
  • 資料點閱次數:5917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正好18歲的吳水泉,高中唸的不算是頂尖學校,他也不是一個絕頂聰明的人,還喜愛跟人起鬨玩耍,所以高中一、二年級的成績平平,直到上了高三,才警覺到若不及早努力,未來在社會上恐無立足之地。從那天開始,他便發憤用功,放學回家後足不出戶,閉門苦讀。真是「皇天不負苦心人」,經過這番努力,學測放榜,他獲得很好的成績,班上同窗死黨聞此訊息,都先後來他家祝賀,正好下個週日是他的生日,有人提議生日這天要為他舉辦一個「生日趴」來祝賀,在場的人都拍手贊成,吳水泉在盛情難卻下,也只好答應。

到了這天,有三位同學到他家接他前往聚會地點,場地是一家ktv的包廂,到場的人可不少,連椅子都不夠坐,一位國中同學也來了,這位同學國中畢業後就進入這家ktv當小弟,由於他頭腦靈活,又會迎奉客人,不久就升為業務員,這時只見他一副笑臉忙進忙出。一位喜歡夜生活的同學,悄悄地告訴吳水泉說你不要小看這小子,他是夜店裡赫赫有名的「小藥頭」,賺的錢比任何上班族都多,話正說著,那位被稱為小藥頭的國中同學,又自外面進來,與吳水泉說話的同學便叫住他,問他最近有沒有新貨可以給大夥兒嘗嘗,小藥頭笑著說:「貨是有的,只是價錢不便宜,走私進來的「彩虹菸」一包要二千元,你們窮學生哪能買得起?」這位同學吐吐舌頭說:「真是好貴丨,我買不起。」拒絕了這新興毒品的誘惑!

那位小藥頭口中的「彩虹菸」,是將「氯苯基戊酮」摻入香菸,是近1、2年來夜店中最搶手的新興混合式毒品的一種,去(107)年7月11日才由行政院公告,增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的三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的刑事特別法,依這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的說明,毒品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並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上列四種毒品中,列為第一級的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是眾人皆知的極毒毒品,而且價格昂貴又易上癮,一般人若是去碰,上癮後大都因為財力不足無法繼續購買,為了滿足毒癮,不是去偷就是去搶,所以成癮的人多半與監獄結了不解緣,進進出出,這輩子的大好青春,就斷送在鐵窗裡!

這條例對於吸用毒品者,亦訂有刑罰制裁:施用第一級毒品者,依第10條第1項規定,要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同條第2項規定,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嗣後主管機關參酌世界先進國家的醫療經驗及醫學界的共識,認為吸毒成癮者,欲求其「斷癮」,除要在「勒戒處所」治療其身癮發作時的戒斷症狀,即「生理治療」外,在解除染毒者的身癮後,還得戒除對於毒品的心理依賴,即「心理治療」,此項「心理治療」,必須在原有監所設施外,另設治療、復健、宗教心理諮詢、勞作等設施相輔相成,始能克竟全功。在多方集思廣益下,旨在治療施用毒品者生理與心理病症的新法條,終於在民國87年5月20曰公布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出現了,新條文列為這條例的第20條,公布後曾經修正過一次,在這法條的第1項中就明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這法條明白告訴我們,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人,是不必急著去接受審判與坐牢,是應先進入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又在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所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人,雖然不用坐牢,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的程序,也有可能使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過著1年2個月沒有自由的苦日子。經過這些程序後,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5年後如再犯第10條之罪者,依這法條第3項規定,要再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的程序一次。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以内第3次再犯第10條者,這時候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才有面對刑事責任的問題。另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檢察官對於一些深陷毒癮想痛改前非,自願接受戒癮治療的人,也得不循觀察、勒戒程序,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條第1項緩起訴的規定,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的維護,附以一定期間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緩起訴的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在緩起訴期間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就應依法追訴被告刑責。

至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這條例目前尚無觀察、勒戒的規定,施用者如無正當理由被查獲時,依這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的規定,可以直接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

一些施用毒品成癮者,因無經濟能力購買毒品,便铤而走險,做起超好賺的販賣毒品的勾當來丨手順時鈔票滚滚而來,但一旦被逮入獄,刑責是按照販賣的毒品等級來處罰,刑期依第4條規定:最重者是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死刑或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最輕者是販賣第四級毒品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做藥頭者在政府嚴打毒品的政策下,遲早會落網去監獄過他的苦日子!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08年4月1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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