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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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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無照駕駛機車,問題可不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17
  • 資料點閱次數:40861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新聞報導,一位在新北市唸高中的十七歲林姓少年,平時喜歡以機車代歩,只要一出門便自然而然地騎上機車,然後便風馳電掣般在馬路上狂飆。只是他尚未達到報考駕照的年齡,每次騎車,都深恐碰到警察。偏偏他個子小,有經驗的交通警察一看就知道是無駕照偷騎機車的少年,所以被攔下的機率特別高,每被攔下一次,罰單就多一、二張,但他對這些罰單總是置之不理,照樣習慣以機車代步。

違規罰單日積月累下來,愈來愈多,直到有人告訴他,交通罰單若遲不繳納,以及不參加「交通安全講習」,將無法報名機車駕照的考試!由於林姓少年非常想要一張合格的機車駕照,一聽到必須要繳清罰款以及完成「交通安全講習」的課程才能報考機車駕照,這才驚覺事態嚴重,連忙回去整理收到的所有罰單與參加交通講習的通知。整理出來的結果讓林姓少年嚇了一跳,原來交通違規的罰單,除了無照駕駛外,還有超速、蛇行、闖紅燈等等,這些罰單加起來將近新臺幣一百萬元,交通安全講習共有五十堂課,而且未成年人還必須要家長陪同才能參加。鉅額罰鍰及五十堂的交通安全講習,讓林姓少年感到不知所措,最後只好回家請求母親的協助。母親聽了兒子請求後,對於兒子的不當行為,雖然嚴加責備,但為了兒子的前途,還是答應幫忙,每週自台中趕往新北市,陪同兒子上交通安全講習課程,而積欠的巨額罰鍰再慢慢設法繳納。林姓少年的母親肯為兒子伸出援手,讓他有了考取駕照的機會,只是無照駕車的習性若不改,仍然會再次收到罰單,所以這位母親若真的為了兒子的未來,就必須禁止他再騎機車上路!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訂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法律除了保障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和財產的安全以外,同時也在保護未滿十八歲的人自身安全,因為此階段年齡的人,雖然外表看似成年,但是心智與駕車技術都未成熟,如若受了外在刺激,容易因緊張而失控,此時若正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便容易發生車禍,若不幸,則可能將自己的命都送掉!

據交通部道路安全委員會統計,今年一至七月份,十三歲至十七歲少年無照駕駛出事身亡,共有三十五人,高達四千一百七十七人受傷。青少年若一時貪快不幸身亡,不但折損了自己的生命,亦會讓至親承受巨大的喪親之痛;而若是青少年自身毫髮無損,卻撞傷或撞死了被害者,如果這位被害者原本是一個家庭的經濟支柱,被害者一旦倒下,無法繼續支撐家庭經濟,其家人將頓失依靠,無法生存。此時青少年要自負刑事責任外,被害人方面可以要求加害人依民法規定給予損害賠償。如果加害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所指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第二項:「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據此能夠騎機車上路的,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連帶負損害賠償的責任範圍,除了損失的財產要給予賠償外,還得視被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而定。如若使人受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皆應一併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至於使人失去生命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及殯葬費都應賠償,另外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雖非財產損害,亦可請求相當金額的慰撫金,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參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二至一百九十六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與法定代理人,如果經濟條件不夠充足,面對這些賠償,有可能會走上傾家蕩產之路。故未成年子女在外的一切行動,都要嚴加注意,千萬不可任其自由發展,一旦鑄成大錯,便後悔莫及了!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09年11月1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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