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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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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戀情的法律代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5199

生活與法律-辦公室戀情的法律代價

 

法律問題Q&A:

Q:為何會有公司政策上禁止辦公室戀情?
A:
最主要的目的是防免影響工作績效及避免利益衝突,如為同事間的戀愛,有時因戀愛情緒容易受到影響,導致工作表現不穩定,影響工作效率,假使兩方不幸分手,就容易將辦公室變成戰場,影響辦公室人際關係;如為上司下屬間的戀愛,即使上司能做到公平,其他下屬仍會認為上司有偏袒迴護情事,假如兩方分手,不免發生上司以私害公,阻礙下屬升遷或爭取其他福利。


Q:辦公室戀情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為何?
A:
1、刑事、民事責任部分:
如係與有配偶之人發生戀情,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39條通姦、相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工作權部分: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所以如果曾與公司簽訂僱傭契約、勞動契約或簽署工作規則,其上約定員工不得發生辦公室戀情,但員工依舊違反,且情節重大時,公司即得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規定解雇員工,或者可能因此會影響員工的升遷、獎金或其他福利。


Q: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未禁止之情況下,如真要談「同事間」的辦公室戀情,是否有需要注意之處?
A:
1、請低調,做到全公司都沒有人知道。
2、唯一必須知道的,是直接主管。
3、彼此業務有相關,就必須調職(避免利益衝突)。
4、無法調職時,請自動離職。
5、公事的接觸,請一概在公開場合裡。
6、私人的接觸,請留到下班後。
7、小型聚會,避免兩人一起參加。
8、下班後,不談工作上的任何人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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