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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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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名義別亂用─談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9984

生活與法律-別人名義別亂用─談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罪

 

不論是有價證券或是文書,都要以自己名義製作,如要使用以他人名義,應有明確的授權才能為之,不然都可能屬於「偽造」。常見的有價證券即支票、本票等,發票人要負支票或本票上的債務。如未經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義簽發支票、本票,刑責是相當重的,不可不慎。如屬一般文書,如未經授權或同意,以他人名義書寫文件簽名等,即可能觸犯偽造私文書罪。
實務上常見家族在處理繼承遺產時,因協議不成,貿然冒名其他繼承人名義辦理財產繼承事宜,如不動產登記。或是合夥、合資做生意,沒有得到其他合夥人的明確授權,即以他人名義共同開立本票或支票,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
常見的偽造私文書案件則有酒駕被攔查,為逃避酒駕刑責,冒用親友名義在相關的文件是簽別人的名字,如在酒測單、交通罰單上簽別人的名字,都屬偽造文書之行為。

法律問題Q&A
一、 偽造支票發票人與偽造支票背書有無不同
在支票的正面有許多欄位,其中有發票人欄,如未經同意在發票人欄簽他人名字或蓋章,都屬偽造有價證券,刑責為三年以上。如係收受他人支票,在支票的背面,如未經同意在背書欄內,簽他人名字或蓋章,則屬偽造私文書,刑度則為五年以下。除了刑度外,偽造有價證券罪因刑度較重,如法官未依刑法第59條減刑,則無法得到緩刑的機會,偽造私文書因屬五年以下,如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與被害人和解,符合緩刑要件時,還有機會獲得緩刑。

二、 如何避免偽造之爭議
有時確實因本人無法到場,而有代為意見表示時,就需要以別人的名義為之,口頭授權雖然也是可以,發生問題時,往往無法證明,故有明確的授權書是必要的,以免事法造成無製作權的問題。

三、冒名發電子郵件也會構成偽造文書嗎
除了書面的文字屬於文書外,現今電子化的文書往來非常普遍,所以法律也明定所謂的準私文書,「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常見的有冒用網路帳號發送文書等。


(相關條文)
刑法
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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