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遷台後(199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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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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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之落實
台灣自施行檢察制度以來,檢察官一直具有偵查中羈押被告的權限。此雖為追訴犯罪的便捷利器,但也引發人權保障不周之質疑。民國80 (1991)年檢察官許阿桂偵辦華隆一案,收押了財經界重要人士,引發立法委員提案欲修正刑事訴訟法,廢除檢察官的羈押權,同時亦有向大法官會議提出檢察官羈押權是否違憲的釋憲案。民國84年(1995年)7月13日立法院在會期的最後一天,突然二讀通過,將偵查中之羈押由檢察官決定,改為由檢察長或檢察長指定之職務代理人為之,引發社會各界關切與議論。同年7月下旬立法委員張俊雄及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高思大先後提出相關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遂併同歷年來的相關釋憲案,加速進行審查。
年 | 月/日 | 大 事 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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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民國84年) |
10.19 | 法務部部長馬英九親率所屬至憲法法庭就檢察官羈押權是否違憲陳述意見。(此為憲法法庭首次開辯論庭,亦是首位法務部長至憲法法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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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 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第253、376條等部分修正條文,擴大檢察官得職權不起訴處分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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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392號解釋,宣告檢察官行使羈押權違憲,並定下該違憲規定應於2年內失效之落日條款。並肯認檢察官雖非法官,但「檢察機關。」仍為「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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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民國85年) |
6.10 | 廖正豪任法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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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 法務部訂頒「檢察官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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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法務部為審議檢察官人事案件,建立公平、公正之人事制度,設置「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檢察官之任用、升遷、轉調、重大奬懲及申訴案件暨辦案書類成績審查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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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 法務部頒布實施「檢察官評鑑辦法」、「檢察官個案評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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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 自本日起,全面展開掃黑行動。據統計,截至9月1日,各地檢署共偵辦包括竹聯、四海、天道、沙地及15神虎幫首惡及其成員共72人,其中36人依法予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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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民國86年) |
5.5 | 盧仁發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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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 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第91至93條、100至103條等部分修正條文,羈押權改由法院行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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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 自本日零時起,偵查中羈押權改由法院行使(決定)。自此檢察官不再擁有強制處分權。(臺灣地區檢察官自901年擁有近一世紀之羈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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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民國87年) |
1.6 | 法務部為充分發揮檢察功能,本於檢察一體原則,建立協同辦案,研擬「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於本月6日通函分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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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條文,規定除非急迫情況,否則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建立訊問筆錄之公信力,擔保程序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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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一群基層檢察官為捍衛檢察官之司法官性質,至立法院成功阻止「民間版法官法」進入一讀程序,會中並散發「給我一根槓桿,我能移動整個地球」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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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劉惟宗、陳瑞仁等10名檢察官在新竹市參加「一、二審檢察官業務座談會」時,於凱撒飯店發起成立「檢察官改革協會」,掀起了檢察體系基層改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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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 城仲模任法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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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 法務部頒布「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釐清檢察一體之上命下從關係及指令權之界限,並建立指令書面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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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民國88年) |
1.12 | 立法院3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增設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辦案。在檢察體系內,檢察事務官被稱為「王朝、馬漢條款」,為檢察官辦案增加生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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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葉金鳳任法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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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總統公布「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至第66條之4部分修正條文,各檢察署得設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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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法務部公布「檢察改革白皮書」,以「人民的司法」為主軸,期建立一公正客觀積極效率廉潔親和團隊紀律之檢察新形象,並提出8項檢察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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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8 | 司法院舉辦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在臺北國際會議中心召開,會中確立刑事訴訟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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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民國89年) |
5.20 | 政黨輪替,新政府上任。 陳定南任法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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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法務部甄選之第1期100名檢察事務官,正式分發各地檢署,以紓緩檢察官業務,並提高偵查效率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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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法務部擇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公訴組」,率先實施「檢察官專責蒞庭制」全程到庭實行公訴,為刑事訴訟新制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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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臺高檢署成立「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正式掛牌運作,在臺北、臺中、臺南、高雄等四個二審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專責辦理重大黑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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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法務部提出「掃除黑金行動方案」,結合一、二審檢察官及調查員、警察、憲兵與相關專業人員合署辦公,展開主動蒐報、即時行動、團隊作戰之查緝黑金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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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訂定「法務部所屬一、二審檢察署檢察長遴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首度建立檢察首長任命前之人選諮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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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奇美假股票案,搜索立法委員廖福本國會辦公室及宿舍,引發立法院高度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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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國安局前出納組長劉冠軍洗錢案之洩密案,為追查中時晚報刊載三名關鍵人筆錄之來源,搜索中時晚報報社及綜合新聞中心主任宋○○、社會組組長廖○○住處。引發報社抗議及各界討論新聞自由與檢察官搜索偵查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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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民國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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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司法院與法務部通函各級法院、檢察署即日起改善法庭設施,設置指認室,以加強證人及被害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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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有關搜索權部分修正條文,經總統於同月12日公布。偵查中搜索票改由法院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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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法務部訂定「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以減輕檢察官辦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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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方到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搜索,查扣14台擅自下載國內版權流行音樂之個人電腦,引起校園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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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 法務部訂定「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遠距接見要點」,使民眾可利用遠距視訊接見在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校內之受刑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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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 「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由我國駐美代表程建人和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卜睿哲完成草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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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 行政院會議議決通過「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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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民國91年) |
2.8 | 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第161、163條及第253之1至 253之3條等部分修正條文,確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方向,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法官職權調查改為補充性質,並增訂緩起訴制度,擴大檢察官之裁量權。另外檢察官緊急搜索權又再次遭到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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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美東時間) | 在美國華府,我國與美國簽訂「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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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 法務部與美國完成「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後,完成第1件美國司法部請求協助調查之重大跨國洗錢及詐欺案,涉案人嗣遭美國法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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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 法務部向美方提出首件司法互助案件,並聯繫美方我國將指派檢察官就「蘇澳興隆號漁船疑遭挾持案」赴美訊問證人,以期釐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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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民國92年) |
2.26 | 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第12章證據等部分修正條文,建立交互詰問制度及傳聞法則等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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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刑事訴訟法新制實施,全面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從此檢察官回到公訴法庭,負起實質舉證責任,法庭活動產生嶄新之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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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民國93年) |
3.19 | 陳水扁總統及呂秀蓮副總統於是日下午1時45分許,在臺南市連袂掃街拜票從事正副總統競選活動時,於車上同遭槍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隨即展開偵辦。至94年8月17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公布槍擊案偵結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定陳義雄涉案,但以其已死亡為由,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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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319鑑識專案小組」,由檢察總長盧仁發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包括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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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增訂第7編之1協商程序條文,引進審判中由檢察官發動進行之量刑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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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 法務部針對立法院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發布新聞稿,除對立法院強行表決通過該條例,其內容嚴重侵犯司法偵查權、明顯違反憲政上正當法律程序及權力分立原則,表達強烈遺憾外,並重申「支持調查,反對違憲」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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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吳英昭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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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 法務部長陳定南率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至憲法法庭陳述法務部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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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 由基層檢察官組成之「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召開成立大會。該會以追求檢察官對外獨立行使職權、推動司法改革、促進國際司法交流為宗旨,為第一個正式設立登記之檢察官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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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子春未經檢察長核閱,逕行起訴游盈隆涉嫌頭目津貼賄選案,引起檢察界震撼。花蓮法院嗣認定程序合法起訴有效,於94年11月3日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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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民國94年) |
1.7 | 立法院3讀通過具歷史意義「中華民國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之主要方向為落實「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為七十年來刑法之最大幅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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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施茂林任法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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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總統公布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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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 為慶祝檢察制度實施一世紀,法務部舉辦「檢察官:法治國的守護人-檢察世紀回顧與展望」座談會,期使檢察官堅守追訴犯罪、保護無辜之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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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民國95年) |
2.3 | 總統公布「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66條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連任。第63條之1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偵辦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貪瀆案件、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案件及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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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當日凌晨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凌晨啟動台美司法互助協定,透過視訊對在美國聯邦司法部偵訊室內之91年中華航空公司在澎湖外海失事之關鍵證人,進行我國司法史上第1次跨國視訊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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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法務部發布「法務部遴派檢察官進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事要點」,以加強本部暨所屬檢察機關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業務相互聯繫與協調配合,提升偵辦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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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檢察總長被提名人謝文定,因立法院朝野對抗,遭在野黨委員杯葛,未能通過立法院同意任命。謝文定於立法院未能同意該人事任命案後,立即發表聲明明確表達檢察官拒絕政治施壓之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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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法務部於6月5日至28日舉辦「傳承歷史.航向未來-檢察世紀文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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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結全國矚目之台開弊案,陳水扁總統女婿趙建銘與其父趙玉柱等多名被告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刑法侵占、背信等罪嫌,嚴重破壞國內金融秩序,遭檢察官起訴。之後引發社會一連串反貪腐的風潮,導致政情動盪。(我國司法史上首位元首女婿及其父等遭起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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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8.19 |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於95年8月12日至19日分別至北京、天津、福州、泉州、廈門等地,訪問當地檢察機關,開啟兩岸檢察官首次檢察業務交流,深具歷史意義。(兩岸檢察官首次檢察業務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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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全民矚目之國務機要費一案偵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檢察官陳瑞仁協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縝密偵查後,依共同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對總統夫人吳淑珍提起公訴,震撼國內政情。之後並引發對總統行使偵查權界限的憲法爭議。(我國司法史上首位第一夫人等遭起訴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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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民國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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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立法院同意總統提名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陳聰明出任檢察總長。(我國史上第一位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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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檢察總長陳聰明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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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因擔任臺北市市長期間,市長特別費使用問題,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檢察官侯寛仁協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貪污罪起訴,震撼政壇。7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辯論終結,辯論終結前公訴檢察官追加起訴公務背信罪。8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宣判無罪,並認定起訴認事用法都有誤。8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宣判無罪,並認定起訴認事用法都有誤。8月17日臺北地檢署提起上訴,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以「特別費屬補貼性質、領據部分不應過問」宣判無罪。97年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不服二審無罪判決,列四理由上訴最高法院,並稱上訴目的是讓最高法院以終審法院地位,對首長特別費作統一見解。該案於97年4月24日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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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結臺南市長許添財特別費案,獲不起訴處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首長特別費使用方式法律見解不同,出現歧異結果,引起輿論譁然,並呼籲最高法院應研議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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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此次全國檢察長人事調動,因9名票選檢審委員,質疑有政治力介入,要求再次召開徵詢會議,惟屆時卻拒絕出席會議,法務部遂於是日晚間公布調動名單,檢協會及檢改會發表聲明,要求說明調動理由,法務部為避免引起不必要誤會,乃於4月4日再次召開檢審會,聴取9位票選委員意見,完成徵詢程序。(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規定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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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揭牌成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解散。 經檢審會通過名單為陳雲南主任檢察官、朱朝亮、周志榮、沈明倫、吳文忠、越芳如、侯寛仁、周士榆、李海龍、林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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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檢察總長陳聰明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研商偵辦特別費統一法律見解問題,會中決議認因現已月特別費案件在法院審理中,此刻不宜討論此一法律問題,故並未訂出偵辦特別費案的統一見解。此一結論遭致各界抨擊「檢察不一體」、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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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檢察總長陳聰明第一次依95年2月3日修正公佈之法院組織法第66條規定為法律案(法官法草案)到立法院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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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最高法院檢察署拉法葉軍購弊案特調小組經過多年與瑞士司法當局交涉結果,透過司法互助程序,瑞士已將涉及拉法葉案佣金被凍結在瑞士銀行的三千五百萬美元﹛約合新台幣十一億五千八百萬元)歸還給我國政府,為我國多年來司法互助所獲致最豐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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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立法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條文,檢察官之通訊監察書核發權改為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核發。7月11日由總統公布,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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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民進黨四大天王特別費一案偵結,檢察官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對副總統呂秀蓮、民進黨主席游錫堃、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提起公訴,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謝長廷,副總統候選人蘇貞昌獲不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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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民國97年) |
2.5 | 司法院修正發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將,學習司法官修正為學習法官(檢察官)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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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1895年至2007年檢察大事記年表,法務部99年4月26日法檢字第0999016744號函授權本署展示文字檔,2008年以後文字檔由本署文書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