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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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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遷台後(2016.1.1~2016.12.3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6
  • 資料點閱次數:2394
月/日 大  事  記
2016(民國105年)
 
04/29 針對賴素如及其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李宜光律師就「聲請閱覽偵查中聲羈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偵抗字第616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而聲請解釋憲法,經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認該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有關機關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基於該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該解釋意旨行之。

 

2016(民國105年)
 
05/10 鄭捷於2014年5月21日在臺北捷運列車上行凶殺人,造成4名無辜乘客死亡,及22名乘客受到輕重傷,歷審法院均認定其罪證明確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並提訊鄭某到庭召開言詞辯論,終審判決亦認其罪證明確,犯行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所稱最嚴重之罪而維持原判,判處其4個死刑定讞。法務部羅瑩雪部長於2016年5月10日批准死刑犯鄭捷之執行,並於該日下午8時47分許,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刑場執行。
本案為臺灣首宗在捷運列車上連續殺人重大案件,鄭捷所為人神共憤且造成大眾驚恐不安,影響社會層面甚廣,社會大眾紛紛要求法務部應依法執行死刑,以彰顯社會公義。本案經法務部向司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及矯正機關查詢死刑犯有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大法官解釋、心神喪失及心理或智能障礙,最後再向總統府確認均無申請或獲得赦免,並審酌鄭捷行兇時意識清楚,沒有心神缺陷或精神喪失,所犯下的罪行實屬重大,屬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最嚴重之罪,方批准執行,對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程序已臻完備。
 
2016(民國105年)
 
07/01 為加強追討犯罪者之不法利得,以符公平正義,立法院修正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第38條之3、第40條、第40條之2有關沒收之規定,並於2016年7月1日施行。
刑法沒收新制將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及追討範圍從被告本人擴大至第三人以及不法所得變得之所有不法財產與資金。沒收新制在被告死亡、逃亡經通緝等情形均可適用,被告將不法利得轉投資、購買豪宅、名車、裸鑽,或將不法資金轉贈子女、轉登記第三人名下,均屬刑法沒收新制追討對象。
為因應刑法沒收制度之重大變革,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配合修正。依新法規定,沒收標的除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犯罪所得外,尚包括犯罪所生之物,沒收與犯罪有密切關係之財產,不以被告所有者為限。
 
2016(民國105年)
 
11/30 有鑑於跨境電信詐騙案件之新興犯罪造成民眾財產鉅大損害及危害國家形象,為維護本國之國際形象,並對於該類跨境加重詐欺案件,賦予我國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以符合民眾對司法之期待及提升司法形象,立法院修正刑法第5條,將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納入刑法第5條國外犯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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