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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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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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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今
王建今
(民國35.11.4–36.5.16)

高檢處第6任首席檢察官王建今

王建今首席檢察官原任司法行政部簡任秘書兼刑事司戰罪室副主任。35年11月4日接替暫代首席檢察官職務之符樹德,為第6任首席檢察官(下稱王首席)。36年5月16日改調合江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37年12月擔任河南高等法院南陽分院推事兼院長;38年1月任司法行政部主任秘書;38年5月4日調任最高法院檢察官。47年、56年榮獲保舉最優人員。58年9月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現改稱檢察總長)趙琛因病逝世,旋被任命為我國第4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長達17年(58年12月4日至75年6月20日)。其後仍任最高法院檢察署優遇檢察官,迄85年12月16日退休,之後鮮少參與公共活動。
94年6月28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舉辦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研討會,邀請王建今等4名前檢察總長出席開幕典禮,法務部施茂林部長頒給終身奉獻獎,當時王前總長已高齡103歲,亦是他最後一次公開出席檢察界之活動。嗣於96年3月26日去世,法務部施茂林部長代表陳水扁總統頒贈褒揚令,表彰他一生對國家的貢獻。

生平簡介

王首席係江蘇省鹽城縣人,生於民國前7年7月2日,幼從父教,熟讀四書五經。自江蘇省鹽城師範學校畢業後,19歲即擔任小學校長。越四年,再入國立政治大學前身之中央黨務學校第一期,17年畢業。19年,任國民黨安徽省黨部委員兼組織部長,當選國民會議代表。20年,出席國民會議,參與訓政時期約法之制定,蒙總司令蔣中正單獨召見。其後調任山東省黨部委員兼山東民國日報總編輯。21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部留學,25年畢業,取得法學士學位後,續入同校大學院(即研究所)研究刑事法律。26年回國,29年從位於重慶之司法院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第五屆畢業後,任司法行政部編纂、科長、專員、簡任秘書。任内向司法行政部謝冠生部長建議舉辦法官訓練。謝冠生部長遂在中央政治學校開辦中央政治學校附設法官訓練班,一切事務均由司法行政部直接辦理,由部長自兼班主任,王首席兼附設訓練班副主任,為實際負責班務之人。法官訓練班在對日抗戰期間,在重慶舉辦了二期;抗戰勝利國民政府還都南京後,續辦二期;至38年中央政府遷臺後,在臺北續辦二期,先後共六期。

高檢處任內重大事件

王首席於35年11月接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時,各法院檢察官員額已飽和,甚至超過定額6名,王首席於同年11月16日呈司法行政部,請求暫緩另派人員。
35年12月21日至23日,臺灣高等法院召開「臺灣省司法會議」,楊鵬院長及王建今首席檢察官等人均參加,決議案約400餘件。36年1月14日至20日,為貫徹司法會議之精神,督導決議案之實施及適應國府大赦令必要之措施,王首席與楊院長乃前往全省各地,視察各地司法院檢及監所業務,並促成各縣市司法保護分會之成立。臺北司法保護會旋於同年2月1日假臺北市政府舉行成立大會。
王首席在高檢處首席檢察官任內,於36年3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宜蘭分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嘉義分院,升格為地方法院,檢察處亦同時升格為地方法院檢察處。
王首席接任未久,即於36年2月28日發生「二二八事件」,有20多位大陸來臺之外省籍法官遭民眾毆打,甚至王首席騎腳踏車四處查看時,亦被路人不分青紅皂白打昏在臺北市中正橋邊,引發外省籍司法人員離職出走潮。王首席於36年「二二八事件」後不久,旋於36年5月16日改調合江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

自豪及養生

王首席曾自述:「清廉是我的第一生命」,最重視的是名譽與操守。雖然擔任高階官職,但要求所有公物,即使一紙一筆一掃把不可占為己有,家人絕不允許搭乘其公務座車,也絕不接受親友請託。處理公務不受外人干涉,獨立行使職權,公事公辦,毋枉毋縱。凡事以身作則,律己以嚴、待人以寬,中庸之道是其做人原則。要求子女獨立,不依靠別人,全靠自己奮鬥,要誠實、要節儉,如果在外出事,不要張揚「我的父親是王建今」。
養生三大要訣是:生活作息正常、飲食崇尚自然、有恆健身運動。生活簡單,不挑食,不煙不酒,常說白開水是最好的飲料。每天研究書法,以運動、寫詩來紓解工作壓力。28年,在四川認識鄭子太極拳創始人鄭曼青先生,從其學習太極拳。來臺後,與其朝夕練習,並共同於45年在臺北成立中美文化經濟協會太極拳委員會。65年任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名譽理事長。王首席迄103歲,68年來,練拳未斷,身心健朗,認為太極拳堪稱最佳之運動。
17年的檢察總長任內,共提起非常上訴案4,000多件,95%以上經最高法院將確定判決撤銷或改判,尤其是將有罪改判為無罪者有75件,無罪釋放者達148人,使冤獄得以平反,引以為一大快事。參與訂定「冤獄賠償法」(現國家賠償法),建立冤獄賠償制度,是其最驕傲的事。並對加強檢察功能、增進檢警聯繫、推廣法律教育,貢獻良多。
另參與研訂「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查察妨害選舉有關刑事案件之處理原則,尤多建樹。並在執行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監察職務,58年、61年及64年三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時,以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身分,督率全國檢察官執行選舉監察職務,執法嚴明,獲得圓滿結果,建立優良選風,奠定民主憲政基礎。
此外,王首席一生任教長達40餘年。在重慶及臺灣曾擔任中央警官學校正科及各種警官訓練班講師、教授20餘年,學生約5千多人。在司法行政部任職期間,兼任法官訓練班副主任及教授,先後舉辦六期,培養司法官1千多人,均由司法行政部分發任用。另也曾擔任,中央政治學校教授、國立復旦大學教授、私立朝陽學院教授、廣東國民大學教授、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與私立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師、講座;其授課以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為多。也曾擔任司法人員、警察人員考試典試委員。而為我國作育偵查犯罪及司法人才,發揮安定社會秩序的功能,都是他頗為自豪之處。

外界評語

司法行政部謝冠生部長考評,認王首席品性忠實、才能英秀、黨義法律均有研究、體格強健、工作成績優良,總評:精神奮發、著述豐富。
王首席任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時入革命實踐研究院受訓,依該研究院對學員評語,王首席信仰三民主義、效忠領袖、對革命有信心,精研刑事法學,於三民主義法律理論造詣尤深,廉潔自持、守正不阿,意志堅強、性情中和,家庭生活有規律、團體生活守公約,誠以待人、勤以處事,在機關內能生領導作用,日語日文均有根基、國學亦富研究興趣,主持司法人員訓練達八年之久,經驗豐富,儀容端莊、進退有禮,適任司法行政或大法官。又信仰堅定、行為積極,生活刻苦,稍嫌偏執。
95年8月7日王前總長接受檢察官協會之專訪,驚訝於102歲檢察老前輩力行一生的謹慎,也「有所答,有所不答」,回家不談公事的自制,更讓子女無法補遺。翻開他整理出版的論文選集,始於國父、蔣公思想,輔以從三民主義談司法政策、檢察制度,時代的印記昭然可考。但對檢察官定位、執行職務的要求,距今雖已半個世紀,和現在卻幾乎沒有什麼差別。對檢察官清廉,一點都不打折扣的堅持。
王總長於96年3月26日去世,陳水扁總統以96年5月1日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4931號總統令褒揚:
「最高法院檢察署前檢察長王建今,性行端潔,才識閎通。卒業中央政治學校,旋任國民會議代表,參與制定訓政約法;嗣獲選赴日本早稻田大學深造,專研刑事法學,新知淹貫,夙著聲華。返國歷任各級法院檢察官、首席檢察官、司法行政部主任秘書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等職,察隱辨微,勤慎廉能;弼政明法,時多建白。於出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任內,竭慮維護人權,建立受刑人指紋制度;推動司法興革,提昇刑案審理品質,崇謨碩議,懋業孔彰。曾數度督率執行選舉監察職務,致力端正優良選風,奠定民主憲政宏基。公餘執教上庠,傳經授道,陶鑄菁莪;撰述斐然,杏壇留馨。綜其生平,耿介彰其雋譽,學養顯其嘉猷,直聲令績,矩範昭垂。遽聞上壽歸真,軫悼良深,應予明令褒揚,以示政府篤念耆賢之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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