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之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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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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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之覃
(民國36.5.16–37.8.25)
高檢處第7任首席檢察官葛之覃
34年臺灣光復後,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於同年11月1日派員來臺接收「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業務,更名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獨立於法院之外行使職權。葛之覃先生係第7任首席檢察官(下稱葛首席),任期自36年5月16日迄37年8月25日止。
生平簡介
葛首席別號蓀輝,浙江省東陽縣人,民國前14年7月4日出生。6年4月至9年4月入私立浙江法政專門學校,攻讀法律系畢業,革命實踐研究院第19期。司法官考試、覆試第三屆乙等及格,歷任國民政府上海審判廳推事、上海地方法院庭長、上海特區地方法院推事、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推事、庭長、國立暨南大學教授(刑法)、上海法學院教授(刑事訴訟法)、上海法政學院教授(刑法)兼任律師、震旦大學教授(破產法、民法債編)、首都高等法院庭長兼書記官長,嗣於36年5月來臺,接替調任合江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之王建今先生,擔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第7任首席檢察官。嗣於37年8月25日卸任後接任臺灣高等法院推事兼院長(38年12月2日,始由李宗仁代總統正式任命),39年5月起轉任行政法院評事,兼司法院法規研究委員、臺灣大學教授。編有破產法、刑法、民刑訴訟實習、中國司法組織等講義。55年3月26日病逝於三軍總醫院,先總統蔣中正先生特頒「懃恪堪念」輓額。
任內重大事件
葛首席來臺前之當年2月28日發生「二二八事件」,有多位大陸來臺之外省籍法官遭民眾毆打,引發外省籍司法人員離職出走。葛首席呈報司法行政部報告表示:因事變故,人心刺激極大,業務曾告停頓,若干外省人員,紛紛請調或告假離臺,欲向內地羅致人才,倍增困難,一時員額不敷等情。司法行政部乃與銓敘部商議,權宜適用「邊遠省份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暫行條例」,一口氣派20多位未經司法考試、無任用資格的推、檢來臺。葛首席對於「二二八事件」相關案件,及安頓大陸撤退來臺之司法人員,均能妥處。
葛首席擔任高檢處首席檢察官期間,於36年6月1日,在臺南市設置臺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檢察處,嗣於37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處,管轄臺南、嘉義、高雄等三地方法院檢察處。
外界評語
依革命實踐研究院對學員評語,葛首席思考周到,認識清楚,深通法學,厚重誠樸,生活儉樸且能刻苦,文字通達、言語中肯,司法經驗豐富,儀態平正健康,個性和平惟乏果斷力,處事有方惟機警不足。總評語為:「老成練達,學驗俱豐,年長有朝氣,司法工作有成就,稍欠機警」。
另依42年中華民國人事錄所載,葛首席性情平和,沈默寡言,好學強記,精研法律,處理職務,矢勤矢慎,寬以待人,嚴以律己,公以服眾。又據報載因其為官清廉,毫無積蓄,身後極為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