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惟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1-09
- 資料點閱次數:1235
夏惟上
(民國46.7.19–54.3.25)
夏惟上首席檢察官生於民國前5年8月18日。原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官,於46年7月19日暫行兼代首席檢察官職務,47年5月22日派任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擔任首席檢察官近7年,至54年3月25日調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在夏惟上代理首席檢察官期間,以近年來臺灣省各類犯罪統計數字,恆以竊盜案件居第一位,竊風滋長,影響社會治安至深且鉅,為謀防制對策,高檢處於46年間多次邀集衛戍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臺灣省警務處、社會處、刑警總隊、臺北市警察局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等有關機關會商防止竊盜對策,並成立研究小組,從社會行政面、地方教育面、警務面、司法面及其他方面,擬訂防止竊盜方案,以資確保社會安寧秩序。
在當時年代,司法警察移送人犯至地檢處經檢察官諭知羈押後,為查案方便,隨即將人犯接回留置在警局拘留室,稱為「寄押」。臺灣高等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於36年6月3日會銜頒布「繼續調查聲請書格式」。「寄押」期間一般為7天,惟於「寄押」期間時而發生刑訊逼供情事,高檢處乃於51年6月間遵照司法行政部指示,通令各地檢處,為保障人權,防止刑訊逼供情事,對於司法警察申請延長羈押人犯,滿5天後,應即移送檢察官,否則原核准之檢察官應負責任。蓋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應於24小時內將被告連同案卷一併移送檢察官核辦,在高檢處之命令中指示:「如認為有帶同被告續行偵查之必要者,應經檢察官之核准,並嚴格遵守『臺灣省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聯繫實施要點』第3項所規定5天之限制,該項期間一經屆滿,即應移送檢察官,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展。檢察官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稍予寬限,嗣後如有再發現司法警察機關帶同被告續行偵查,有超過五天之期限者,原核准之檢察官應負其責,著由各該首席檢察官呈報本處核辦。」。「寄押」期間遂從7天縮減為5天。監察院於52年間亦曾糾正「寄押」之陋習,至56年1月27日當時之周旋冠首席檢察官任內召集檢警高層會議,會中決定取消「寄押」被告的作法。
在夏首席任內已有國際交流活動,51年8月23日美國威夷州檢察官(華裔)來臺訪問,除拜會司法行政部鄭彥棻部長外,由夏首席檢察官與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高仰止首席檢察官一起陪同外賓在司法大廈內參觀高院及地院開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