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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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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旋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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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旋冠
周旋冠
(民國54.3.25–61.8.1)

周旋冠首席檢察官自54年3月25日起,接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迄61年8月25日轉任臺灣高等法院推事兼院長,任期7年5個月,是本機關任期最長之首長。

周首席係江蘇省武進縣人,畢業於中國公學大學法科,24年司法官考試及格,因司法官訓練成績優異,未經候補即以正缺派任,先後擔任安徽阜陽、雲南昆明、四川廣安等地方法院推事;雲南高等法院推事;貴州高等法院遵義、軍節等分院院長;山東高等法院庭長兼濟南地方法院院長,亦在貴州等大學講授民事訴訟法。38年政府遷臺,周首席先執行律師業務,為伸張正義,力爭曲直,平反冤獄無數;54年獲前司法行政部鄭彦棻部長賞識,聘為司法行政部顧問,襄助司法官訓練事宜。不久,即遴派為高檢處首席檢察官。

由於周首席曾經執行過律師業務,作風不同於傳統司法人員,在任內勇於任事,進行多項司法改革及富創意之興革業務。

周首席勤於與所屬溝通,並積極建立檢察機關間的聯繫管道及檢察官之間的業務交流。54年12月12日至13日召開了「臺灣全省檢察官會議」,就檢察官業務之缺失,提出110項檢討意見;議決以「報效國家、防衛社會、保障人權、措施便民、檢察一體、檢警一家、勇於負責、樹立法信」八項原則,作為檢察官執行職務之基本觀念,訂定檢察官中心工作,綜合革新措施之137則建議事項,彙為十大方案,督促所屬貫徹執行,為司法史上之創舉。周首席認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任務艱鉅,職責重大,每位檢察官均應體認檢察官之使命,加強辦好每一個個案。於55年8月9日頒行檢察官偵辦個案應行注意事項,置為檢察官之座右銘,希各檢察官能「為公平服務,向犯罪作戰」。

又鑒於所屬檢察機關分散全省各地,各首席檢察官間甚少相聚交換意見;為求加強行政監督,瞭解各檢察處行政措施與辦案情形,俾便督促改進業務,並就檢察工作之重大措施,共同擬定有效可行之方案,以推進業務,遂自55年6月起召開首席檢察官會議,至60年12月間,共召集了17次會議,對檢察業務之革新、重大方針推動,都發揮相當功能。

除了定期召開首席檢察官會議、檢警聯繫會議、全省檢察官會議外,為加強平日聯繫溝通,與法院互動,周首席還創立了「檢察同仁朝會」,利用早晨上班前,邀約司法行政部長官、法院院長及法官、全體檢察官同仁,從7時起至9時20分同聚一堂,聆聽上級之指示並由基層同仁自由發表意見,對同仁間交流及與院方互動,均有相當助益。

周首席特別重視人權保障,在具體作為上,積極促成取消「寄押」制度。依憲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拘提、逮捕人犯,應於24小時之內移送檢察官核辦,如有羈押必要,應押於看守所。但當年實務上,警察機關將人犯移送檢察官後,為繼續調查證據及追查贓物,於請求檢察官批准後,將下令羈押之人犯帶回警局拘留,期間可以長達7天,稱之為「寄押」。周首席有感於此事關渉人權保障,且監察院於52年間曾糾正此陋習,乃於56年1月27日邀集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臺灣省警務處暨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警察局等司法警察代表及所屬各處首席檢察官集會研討,幾經討論,雖然認為取消「寄押」制度對偵查工作必有阻礙,但為落實憲法第8條所定24小時移送人犯之規定,貫徹憲法人權保障之旨意,毅然通過取消「寄押」制度之決議。此後,改採「借提」及檢察官指揮查案方式以續行偵查作為,並訂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周首席在職期間,全省各縣市並不一定設有地方法院檢察處,於取消「寄押」制度後,為貫徹司法警察機關必須在24小時之內將人犯移送檢察官,並將人犯羈押在看守所之規定,自57年起即積極策劃在未設有地方法院之各縣及法院轄區較為遼闊之處,選擇適當地點設置檢察官辦公室及看守所分舍,迄59年間,臺北地檢處於汐止鎮,新竹地檢處在桃園鎮,苗栗縣在苗栗鎮,臺中地檢處在豐原鎮,南投縣在南投鎮,臺南地檢處在新營鎮,高雄地檢處在旗山鎮,花蓮地檢處在玉里鎮,分別設立檢察官辦公室及看守所分舍共8處,有效縮短解送人犯時間,而能從容查證追贓,又收便利人民訴訟之效果。

在案件偵辦方面,周首席除重視肅貪、緝毒、重大兇殺、竊盜贓物、走私、司法黃牛等案件外,在當年就很有前瞻性地對環境污染、侵害著作權犯罪嚴厲追訴。於60年間指派3名檢察官組成「新店溪水污染調查小組」,於蒐證完畢後發交臺北地檢處檢察官起訴;為保障出版事業,維護著作人之權益,飭令所屬從嚴偵辦侵害著作權案件,並提示五大辦理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工作要點。此項重視智慧財產權之作為,深獲媒體重視,60年12月12日,台灣新生報第十版,即有彭歌在其「雙月樓雜記」專欄,撰文對高檢處從嚴偵辦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致敬」。

個人之刑事前科資料,是刑事訴訟程序必備之訴訟資料,周首席為建立完整之刑罰登記制度,於57年初呈司法行政部核准,籌設「臺灣地區刑事資料中心」,將各檢察處受理之每一件刑事案件,按被告姓名填製卡片,登載各該案件之歷審法院裁判及執行情形,並依案號順次將每案件之裁判及檢察書類裝訂成卷集中儲存,對臺灣地區之刑事資料,做有系統之蒐集整理,以應辦案之查考。該中心於57年8月1日開始辦公,59年1月改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刑事資料室」。

周首席任內也非常重視各種檢察、行政法規之建立,俾供檢察官辦案及處務行政遵循,以提高追訴犯罪績效及行政效率。其任內完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所屬各處清理通緝案件暫行辦法」(54年5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所屬各處清理通緝案件與徒刑罰金執行暫行辦法」(54年12月)、「臺灣地區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查證辦法」(56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處紀錄書記官工作考核辦法」(56年10月)、「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58年1月)、「辦理竊盜案件注意事項」、「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及所屬各處調度司法警察查辦司法黃牛辦法」(58年5月)、「檢察機關加強檢肅貪污瀆職案件實施要點」(59年7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抽查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處不起訴處分案卷辦法」(59年9月)、「臺灣地區檢警處理相驗屍體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發展考核室辦事細則」(60年3月)、「加強肅清煙毒工作實施要點」(60年4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處相驗案件初報辦法」(61年1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文書稽催及自行檢查督辦事項辦法」、「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暨所屬各處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61年5月)等。

周首席在任期間,勤慎從公,許多前瞻開創性作為,為檢察制度之發展奠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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