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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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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涵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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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涵
陳 涵
(民國75.7.1–81.5.18)

司法官生涯

陳涵首席檢察官,16年5月6日出生於廣東省茂名縣大德鄉。大學時期因國共內戰,參加了陸軍軍官學校,隨部隊作戰。嗣從重慶到廣州經香港,於40年10月輾轉到臺灣。先在新竹縣政府地政科工作,43年間因舉辦總統選舉,經友人介紹到國民大會秘書處新聞組幫忙,不久又回到新竹縣政府教育局。41年間自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41年通過全國普通行政人員高等考試及格,44年通過推事檢察官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及格。因總統府內之人找其到中華日報臺南分社工作,故延至46年6月間始進入司法官訓練所參加司法官班第3期之訓練,為期一年半,於47年12月以第4名結業。結業後為追隨夫人而志願分發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推事,於49年6月推檢互調,調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辦理刑事偵查。嗣後歷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推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辦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推事、司法行政部民事司辦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庭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法務部刑事司司長、檢察司司長、臺灣高雄、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法務部常務次長。75年7月1日至81年5月擔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署)首席檢察官(檢察長),至81年5月18日升任最高法院檢察署,至86年8月自檢察總長職位退休,於87年3月至93年5月受總統聘任為總統府國策顧問。

審慎處理內亂外患等案件

76年臺灣地區解除戒嚴,原來由警備總部偵辦之內亂外患案件,移轉由高檢處偵辦。77年蔣經國總統去世,李登輝總統上任後,於80年5月22日廢止「懲治判亂條例」,81年5月16日修正公布「刑法」第100條內亂罪條文,為審慎處理內亂外患案件,特別責由陳耀能、葉金寶、孫長勛三位檢察官處理。在任內如有特別之案件會依各檢察官之能力及專長,指分給適合之檢察官偵辦,經指分之檢察官均能將指分之案件處理得很好。

成立經濟犯罪防制中心等單位

任內因經濟犯罪層出不窮,行政院研商對策,期能統合經濟部、財政部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相關單位之人力,集中解決經濟犯罪之問題,故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偵查經濟犯罪中心」,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另鑒於法醫人才很少,解剖屍體之人員不足,且缺少化驗單位,故商請臺灣大學方中民教授規劃設立「法醫中心」,負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複驗、解剖等工作,法醫中心所做之鑑定報告,被各級法院採信達99%以上,澈底解決當時法醫人才缺乏之窘境。

擔任臺灣省政府之法律諮詢

政府遷臺之前在大陸時期,因懂法律之專業人士少,故各省省政府委員會開會時,均會邀請該省之高等法院院長及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列席會議,提供法律諮詢意見,是不支薪的工作。政府遷臺以後,仍延續此制度。嗣後高等法院院長不再列席,但陳首席請示法務部後,法務部認為仍宜繼續參加,提供法律意見。在其任內,歷經邱創煥與連戰兩位省政府主席。

對檢察官之期許

陳首席對所屬檢察官之偵結書類均親自審閱,對於檢察官是否認真、負責,均有所瞭解。歷經多年的司法生涯及檢察工作,其期許檢察官偵辦案件,貫徹的是法律的意志,依法律規定認定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該起訴的就起訴,不該起訴則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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