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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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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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偕得
(民國89.6.27–90.4.27)
林偕得檢察長於89年6月27日起至90年4月27日擔任本署檢察長,為我國第一次政黨輪替後,首次派任之高檢署檢察長;又值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後,審檢落實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具體措施之際,林檢察長在此時空背景下接任本署檢察長,帶有承先啟後之意義。
林檢察長進入檢察界後,先後擔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本署檢察官調法務部辦事、金門、臺東、屏東、桃園、板橋地檢署檢察長、本署主任檢察官、法務部首席參事兼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關於檢察官職權,林檢察長首重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其舉早年金門地檢署「王丕儒」檢察官為例,王檢察官以其印章上職稱為○○地方法院檢察官,而無「檢察處」之字樣,所以主張該印信為其所有並非首席檢察官印信,這是早期檢察官具體而微地從職章之名稱,主張檢察官乃是獨立行使職權,並非依附在檢察署或首長即首席檢察官之下。69年審檢分隸後直到78年12月,各地檢察處的名稱才更改為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但當時許多行政科室,如會計、人事單位尚且寄屬在院方,檢察署並未因此完全與法院分家。原本檢察處的首長職稱為「首席檢察官」,但在宴席場合,座位常安排在縣長之旁,不無配屬或低於行政權之意味。至78年才將職稱改為檢察長,確立為首長制。對照今日環境,在在可見檢察權及檢察機關之獨立,並非一蹴可及,而是多年累進之過程。
偵辦徐○志案
徐○志案可說是林檢察長檢察生涯中,所辦案件最重要且受矚目的案件。因為案件偵辦妥適,當年度立法院審理預算時,就法務部提出之預算均未刪除,並且表示「檢察官辦案都應像林偕得」。但林檢察長卻自謙表示偵辦徐○志案件,猶如顏回「附驥尾其行益顯」,因該案之被告擅於作秀,連帶讓案件之偵辦及承辦檢察官多曝光而被看到。實則林檢察長偵辦該案備受各方讚賞,除前述來自立法院的肯定,並受邀前往行政院動員會報演講外,當時法務部李元簇部長亦因此案接見林檢察長,這也是林檢察長首次來到法務部所在博愛特區之「司法新廈」,當時「司法新廈」還是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及高檢署共用的年代。
談到偵辦徐○志案件的過程,林檢察長認為被害人因為貪念,才會受害。徐○志確實利用人心貪念,以挖寶為餌誘騙被害人,猶如以雞籠、木棍架設機關,內擺設白米,待雞隻受誘進入雞籠成為甕中之鱉。此外,徐○志案件被媒體特別報導的一段是他雖然因為殺害7人而遭判刑,但行刑前祭拜死者時,卻擺設9只酒杯,其中玄妙之處,是否尚有調查未盡之處?林檢察長笑而未解,可能只有當時執行死刑之鍾革檢察官知道。徐○志罪惡一生,行刑前他卻突然表示要捐贈眼角膜,但當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尚未立法,故無相關規定可據以執行死刑犯器官捐贈,因此未能如願。徐○志案所帶來的另外一項變革,則為「刑事訴訟法」增訂死刑案件職權送上訴之規定。當時徐○志審理中一直表明不要上訴,但在他被判處死刑後,成為第一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規定由法院職權送上訴之案件。
接任本署檢察長
林檢察長謙虛地表示接任本署檢察長完全不在意料之中,純屬意外。尤其他當時擔任法務部首席參事兼法規會副主任委員,自認以其在司法官訓練所12期結業之期別,前任本署吳英昭檢察長7期結業,二人期別差距甚遠,如有人事調動,或僅可擔任一審檢察長,或至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根本沒想到會接任本署檢察長。所以當陳定南部長告知其接任本署檢察長時,感到意外,甚至回答如此安排有失期別倫理。但陳部長回應人事調動已報行政院,要林檢察長上任就是。相較於在林檢察長之前之本署歷任檢察長,自陳涵、劉景義、盧仁發、吳英昭以下,林檢察長可謂接任本署檢察長中最年輕者。
本署檢察長一職,當然是充滿戰的工作。但林檢察長倒是一派輕鬆的表示「做就是了」,也顯現林檢察長實戰精神的一面。
因應86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加強當事人進行主義、確立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等結論,86年6月1日在本署及各高分檢成立「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在地檢署則成立「檢肅黑金專組」。所以林檢察長上任時,本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已經設立完成,成員亦已到位。但林檢察長認為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畢竟為任務編組,與「刑事訴訟法」審級規定相違背,且未增加人力與資源編制,而高檢署檢察官本身工作已經相當繁忙,致需另行從地檢署抽調人力支援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但主要問題仍在於「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欠缺組織法之法源依據,這也是日後結束其任務編組的原因。
儘管組織編制上先天不良的情形下,「查緝黑金中心」仍然運作數年,在民氣支持下,辦案火力強大,例如於95年以偽造文書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當時的第一夫人吳淑珍女士,並將陳水扁前總統認定為潛在被告。至95年,修正「法院組織法」時,始在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立「特別偵查組」。而有關「特別偵查組」之組織設立、運作規劃,恰由時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長的林檢察長負責。
林檢察長在高檢署任內,因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案件搜索立法委員廖福本辦公室、研究室;搜索中時晚報等事件,引發釋憲聲請,嗣由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5號解釋,可說時林檢察長在本署檢察長任內的驚濤駭浪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