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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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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守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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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守煌
陳守煌
(民國102.3.11–103.1.21)

幼年求學經過

陳守煌檢察長出身公務員家庭,幼年因父親在臺東擔任國小校長而住在臺東。後來因為孩童時候想坐汽車,國小四年級時離開父母,返回彰化老家與祖父、母三人同住,之後6年未回臺東。由於家境不好,成長期間,受祖父母嚴格管教,學業成績優異,初中畢業後考入臺中師專,於61年8月1日分發至彰化縣埔鹽鄉埔鹽國民小學擔任教師,但因當年考上司法官特考,故賠償公費,未任教職。

學習教育,轉習法律

陳檢察長就讀師專期間,因為接觸其他同時準備公職人員考試的學長,瞭解到公職人員中司法官可平亭曲直、伸張正義、打擊犯罪、又是終身職,乃興起報考司法官念頭。但於返回鄉下時,遭廟裡乩童說沒有當官的命,因為這個說法,曾經消沉,但在因緣際會下,一位基督徒來傳福音,說信基督教可以「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不受風水、地理、命理⋯⋯的轄制,因而改信基督教,更加奮發圖強,立志考上司法官。
陳檢察長因就讀師專,非法律出身,遂於師專二年級(高二)時,先報名參加司法官檢定考試。在準備司法官考試過程中,完全是自行研讀法律書籍,思考讀書方法與準備方向,考慮到法條乃是該部法律的精髓,最為重要,定義性條文一定要背,所以,改採先背熟法條後,再看教科書的方式,結果事半功倍,翌年取得司法官檢定考試合格,於60年即師專四年級時,考上律師高考、書記官普考,隔年師專畢當年又考上司法官特考。60年未三榜及第,陳檢察長認為這對於他往後人生有重大影響,瞭解這是神的意旨,指引他做人要謙卑,不要自滿。

司法官生涯

陳檢察長於63年2月間參加司法官班第13期受訓,64年7月19日派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推事,之後調任歷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擔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主任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於88年4月26日派任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後歷任桃園、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臺灣高等法院花蓮、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4月22日升任法務部政務次長,嗣於102年3月6日派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年3月11日到職,103年1月21日離職,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務實改革,心懷謙卑

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任內,所有檢察業務之興革,不是理論的空談,而應是實務上可行,對檢察官工作有助益,對司法有益為目的。主持任何會議時,都會給與會者來一段觀念與心靈教育。此外,他認為司法改革重要的就是「心」的改革,在司法官學院學習時,應學習謙卑的心,做好心理建設,要有開拓的心胸,不忘修習法律之初心,端正司法官修身養性之心態,培養良好之司法官人格。

提攜後進,關懷同仁

由於在軍中服役時,曾受當長官的照顧,獲軍中准假三月有餘,前往司法官訓練所受訓,深受感動,乃秉持受人點滴,應湧泉回報之心,努力提攜後進。陳檢察長認為,首長應懂得欣賞、發掘、栽培、推薦人才。在法務部擔任政務次長的時候,即不吝拔擢小型地檢署中優秀的檢察官為主任檢察官。
他常帶著「人本」觀念,司法官應存著謙卑、勿驕傲、自我之內心涵養,本諸同理心之心態,站在當事人之立場加以考慮,啟發內在之潛能,將案件調查仔細,消彌紛爭。對於重大的案件,應敢承擔負責,不應憚於社會輿論力而辦案偏差,應認知還人清白比打擊犯罪更重要。
陳檢察長亦關懷同仁,注意機關為人處事之道;於同仁生日時,都親自致贈生日卡片向同仁道賀,和同仁聊一聊,營造機關和樂感情。

對捲入司法關說紛擾淡然以對

102年9月間,陳檢察長與當時法務部曾勇夫部長被指涉嫌接受立法院王金平院長關說,為立法委員柯建銘被訴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更一審無罪判決乙案,向署內承辦檢察官林秀濤指示而未予上訴,致該案無罪確定一事,被指為關說,引起軒然大波,致曾勇夫辭去法務部部長職務,陳檢察長也因此被調派至最高法院檢察署擔任檢察官。然陳檢察長表示乃本諸自己與人為善,有擔當、有責任、有良心之態度,以其在擔任法務部政務次長時,常因法案請託立法委員幫忙讓法案通過,不是關說,何以立法院曾決議請法務部轉知所屬檢察官勿濫訴、勿濫上訴等,以免造成民怨之情況,立法委員之關切即等於關說?他曾找蒞庭檢察官,針對判決書所載是否合理,有無上訴必要,加以研究,然並未指示蒞庭檢察官不上訴。對於外界的誤解,但其抱持著「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地」、「化冤冤相報何時了的雙輸為相逢一笑泯恩仇的雙贏」心態,對此事已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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