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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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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治相關問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2
  • 資料點閱次數:4127

 Q:請問施用毒品者進入勒戒所、戒治所及監獄執行的時機各為何?

進入勒戒所時機:
初次施用毒品者。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次施用毒品者。
進入戒治所時機: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需進一步施以心理治療)者。
進入監獄時機: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次施用毒品者。


 

 Q:請問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期間各需要多久呢?

觀察勒戒的期間不得逾二月。強制戒治的期間為六個月以上,直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勒戒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勒戒之情形,經醫師研判觀察勒戒受處分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七日前,陳報該管檢察官准予停止受觀察勒戒之處分。
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六個月後,經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之停止戒治評估後,認為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者,戒治所得檢具事證,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後,辦理出所。
家屬不能自行向檢察官申請辦理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Q:請問觀察勒戒費用如何計算與繳交呢?

受觀察勒戒人每人每(勒戒)日之勒戒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伙食費及用費:
成年受觀察勒戒人每人每(勒戒)日新台幣(以下同)67元(澎湖、金門、綠島地區為78元,馬祖地區為107元)。
少年受觀察勒戒人每人每(勒戒)日84元(馬祖地區為107元)。
藥品材料費:每人每(勒戒)日33元。
尿液篩檢材料費:每人每次200元。
診療費:每人每(勒戒)日40元。
其他受觀察勒戒人在勒戒處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以個案實際支出為計算依據。
勒戒費用免繳之情形:
自首:依裁定內容記載為憑。
貧困:欲申請免繳勒戒費用者,應於勒戒期間,或勒戒處所催繳期間,或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期間,提出現時貧困無力負擔之證明文件(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可就未繳納部分之費用申請免繳;但已繳納(扣繳)部分,則不予退還。
繳交方式:
出所後:家屬或受勒戒人出所後欲繳納勒戒費用,可至原執行機關總務科繳納或利用郵政劃撥方式繳納(受勒戒人出所時執行機關會告知劃撥帳號),劃撥時請於通訊欄註明受勒戒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執行中:受勒戒人執行中,除依規定應自保管金中扣繳費用之方式外,若欲自願先行繳納勒戒費用,可以書面方式表明,執行機關會依程序辦理勒戒費用之收取作業。

 


 Q:請問戒治費用如何計算與繳交呢?

受戒治人每人每(戒治)日之戒治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伙食費及用費:
成成年受戒治人每人每(戒治)日新台幣(以下同)67元(澎湖、金門、綠島地區為78元,馬祖地區為107元)。
少年受戒治人每人每(戒治)日84元。
授課鐘點費:每人每(戒治)日30元。
教材編印及書籍費:每人每(戒治)日6元。
尿液篩檢材料費:每人每次200元。
技訓材料費:每人每日11元(未施以技能訓練課程者免予收取)。
藥品材料費:每人每(戒治)日10元。
其他受戒治人在戒治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以個案實際支出為計算依據。
戒治費用免繳之情形:
自首:依裁定內容記載為憑。
貧困:欲申請免繳戒治費用者,應於戒治期間,或戒治所催繳期間,或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期間,提出現時貧困無力負擔之證明文件(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可就未繳納部分之費用申請免繳;但已繳納(扣繳)部分,則不予退還。
繳交方式:
出所後:家屬或受戒治人出所後欲繳納戒治費用,可至原執行機關總務科繳納或利用郵政劃撥方式繳納(受戒治人出所時執行機關會告知劃撥帳號),劃撥時請於通訊欄註明受戒治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執行中:受戒治人執行中,除依規定應自保管金中扣繳費用之方式外,若欲自願先行繳納戒治費用,可以書面方式表明,執行機關會依程序辦理戒治費用之收取作業。


 

 Q:新收收容人被驗出毒品反應,請問會如何處理?
新收14天後收容人採驗尿液,驗出毒品陽性反應者,將製作談話筆錄瞭解原因,並將尿液再送至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進行確認檢驗。經複驗後結果仍為陽性者,將依法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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